各总支、支部,各行政村、机关各站办所、镇直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整治利用婚丧喜庆事宜相互攀比、挥霍浪费、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严格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制止奢侈浪费、推进廉洁自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就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提出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范围。党员干部包括全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村三委成员。上述人员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子女或孙子女满月等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要严格限制在亲戚朋友范围。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严禁不顾社会影响,滥发请柬或通知;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二、严格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制度。党员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如遇到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执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喜庆事宜操办宴席须提前3天以上、丧事操办宴席须提前1天以上(遇有事发突然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口头方式报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后5天内申报)向备案单位申报备案。申报时,当事人须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说明操办有关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范围及人数、宴请标准、使用车辆、是否收取礼金等。村普通党员报所在村党支部备案;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村三委成员报镇党委备案。
三、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钱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对当事人予以党政纪处分,对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镇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之风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或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党员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过程中,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考核和群众的民主测评。监督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七、鼓励群众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根据群众举报情况,镇纪委要认真进行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中共大冶镇委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