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06/2015-00054
  • 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3-25
  • 2015-03-25
  • 通知
  • 大政〔2015〕42号
登封市大冶镇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业、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有效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加大对我镇料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企业周边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全镇扬尘污染规范化防治工作措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镇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料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企业周边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镇扬尘污染整治制度和措施,逐步形成我镇扬尘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镇工业和建筑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工作目标

对全镇料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企业周边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排查分类,督促其严格按照各类扬尘治理标准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周边区域道路扬尘整治任务。

三、整治标准

(一)物料堆场扬尘整治标准

1、物料堆场必须建设全封闭仓库(含储料库、储存罐)或防风抑尘围挡、围墙,散装、粉状等原辅材料或产品必须全部存放到全封闭仓库或储存罐内,物料在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2、出入物料堆场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遮盖篷布等防治扬尘扩散措施,运输物料的道路地面全部进行硬化。对进出物料堆场的车辆实施冲洗保洁,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二)建筑工地扬尘整治标准

1、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相关要求在工地四周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对工地内暂时不能清运的土堆及散体工程材料等,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防治扬尘扩散。

2、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分类集中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水泥、沙、土等散体建筑材料应集中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3、施工工地内进行装卸、搬运物料作业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防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4、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入工地的垃圾、土石方、物料等运输车辆清洁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三)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扬尘整治标准

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四)企业周边区域道路扬尘整治标准

企业负责对进出厂区或料场的各类运输车辆采取加盖篷布等防尘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厂区或料场周边区域道路实施洒水抑尘工作。正常情况下确保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干燥少雨、扬尘突出季节要加密冲洗频次,确保抑尘效果。

四、职责划分

交警中队:对没有配备使用防尘篷布的运输车辆及时进行查处。

新城办:负责全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对扬尘防治措施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治内容、标准、时限,并监督指导落实整治措施。

环保中队:负责物料堆场、加工矿产资源企业的扬尘治理工作,认真排查后汇总,建立档案台账;没有环保手续的督促其尽快办理,手续办理到位前严禁生产经营;有环保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采取抑尘防治措施,措施不到位的,要限期停产整顿,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治内容、标准、时限,并监督指导落实整治措施。

国土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扬尘治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开采、堆放物料和运输车辆的扬尘防治措施和采后复耕。

经济发展办:配合环保中队和国土所督促物料堆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做好扬尘治理工作,打击、取缔非法物料堆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

电管所:配合各监管部门对需要强制停产的企业及时断电,停止对非法物料堆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供电。

各行政村:配合环保中队和经济发展办排查治理物料堆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扬尘污染工作。

全镇各相关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负责对本企业所处周边区域主要公路路段实施清扫保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扬尘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新城办、环保中队、国土所和经济发展办要督促有关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各相关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要切实将扬尘整治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并于3月25日前将扬尘污染整治方案报送镇经济发展办,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扬尘整治任务,建立企业料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控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环保中队要加大对物料堆场、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企业周边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整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未按照扬尘整治标准要求的企业或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发现物料堆场或建筑工地存在为采取抑尘措施、运输车辆未加盖篷布等违法行为,发现一次要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处罚一千元,连续发现三次者,依法对其实施停产整顿。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全镇扬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对全镇扬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通报,提高相关单位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通报表彰一批整治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建筑工地,公开曝光一批整治工作懈怠、治理不力的企业或建筑施工单位,为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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