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镇机关财务审计规定》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冶镇机关财务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单位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机关财务审计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财政、审计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 镇审计所具体负责机关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凭资格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时间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三、九月份进行。对库存、实物的盘点可不定期盘查,离任经济责任等情况可根据安排开展审计。
第六条 机关财务审计的范围及任务
机关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机关相关站办所,审计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财务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合格。
(三)账款是否分别管理,有无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滥发工资、奖金、补贴、或实物的行为;
(五)资产管理帐实是否一致,有无私自变卖处理行为;
(六)财政拨付资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其它收入及使用情况;
(七)站所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
(八)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九)有无随意借支或白条抵库情况;
(十)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机关财务的审计方法
(一)书面资料审阅法
1、核对法: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数量、日期、金额等)、核对凭证与账簿(日期、会计科目、金额、方向等)、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核对账簿与报表。
2、审阅法:审阅会计资料完整、齐全、正确;审阅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合理。
3、复算法:小计、合计、乘积、余额,通过复算发现差错。
4、比较法:实际与计划比较、本期与前期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差异。
5、财务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账户分析法与账龄分析法。
(二)客观实物证实法
1、盘点法:采取恰当的盘存方式,包括突击式盘点(现金和贵重物品)与预告式盘点(一般物资);选择合适的盘点时间,在工作开始之时或之后;健全有关手续,明确有关责任。
2、调节法:通过调节确认结账日财产实物的实存数。
3、鉴定法: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专业事项进行鉴定。同时,还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函证法、问卷调查法、现场走访等方法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结论及意见建议
审计结束后,应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提出意见、建议,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党委、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相应数额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五)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六)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七)拒绝、阻挠依规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从事机关财务审计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