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094/2015-00036
  • 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 关于大冶镇刘改莲反映民师转正问题的结案报告
  • 2015-12-30
  • 2015-12-30
  • 报告
  • 登教体〔2015〕54号
登封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大冶镇刘改莲反映民师转正问题的结案报告

登封市信访局:

我局接到大冶镇东施村刘改莲反映民师转正问题,经教体局调查,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合理。现将调查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信访人基本情况:刘改莲,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家住大冶镇东施村一组。

信访人反映问题:反映其民师转正问题。要求:1、解决民师转正及享受相关待遇; 2、要求补偿以前工资待遇;3、要求查找其“任用证”。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阅1982年7月“登封县任用民办教师情况登记表”、1985年“大冶乡民办教师更换名字登记表”和1988年4月“登封县顶替民师情况登记表”三个表中显示:刘改莲1982年7月毕业,1982年12月顶替刘改荣任民师。被顶替的刘改荣1982年获得上级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证号为“00938”。查阅1989年“登封县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登记表”,没有发现刘改莲的名字,说明刘改莲没有通过1989年的登封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审。

然后调查组查阅了1989年登封县有关民师评审文件。1989年7月2日登封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登政文〔1989〕20号),制订了《登封县中小学民办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第二条内容为:“民办教师参加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按省教委下发的予教人字(1988)282号文件规定执行。可从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六年经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教师中择优参评:一、具有中专以上毕业学历者;二、截止一九八八年底教龄在8年以上者;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县政府(或县教育行政部门)两次以上或市、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一次以上奖励者”。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工作可分两步走,先评审经八二年整顿的民师,剩余指标时,评审顶替民师”。

参评通过人员,录入1989年9月“登封县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登记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上级颁发民办教师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简称两证),只有通过评审的民办教师才有资格参加上级组织的招收民办教师考试,转为公办教师。

对照《登封县中小学民办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刘改莲是因为不符合参评条件而没有通过评审,未被录入1989年9月“登封县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登记表”之中。因此,刘改莲没有资格参加上级组织的招收民办教师考试,也就无法转为公办教师。

据其本人反映1989年暑假期间,信访人把其“任用证”交给了时任校长张西汉,校长张西汉已去世,无法查证。由于1989年民师评聘后,重新颁发民办教师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过去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已作废。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结合刘改莲所提要求,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其反映解决民师转正及享受相关待遇问题。由于刘改莲没能转为公办教师,所以有关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工资等待遇的要求无法办理。

2.关于其反映要求补偿以前工资待遇问题。刘改莲在任教期间,享受与其身份相应的待遇。

3.关于其反映要求查找“任用证”问题。据其本人反映1989年暑假期间,信访人把其“任用证”交给了时任校长张西汉,校长张西汉已去世,无法查证。由于1989年民师评聘后,重新颁发民办教师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过去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已作废。

四、稳控及包案情况

教体局成立稳控工作组,切实做好刘改莲的稳控工作。教体局成立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宗向阳为组长,王建通(基础教育科科长),刘占杰(大冶中心校校长)为成员的包案领导组。

五、下一步措施

要求工作组深入其家中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并积极与大冶镇政府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2015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