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016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03-23
  • 2015-03-23
  • 通知
  • 登煤字〔2015〕20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登封市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煤管站、矿山救护队,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2015年度登封市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3日  

 

 

2015年度登封市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主体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巩固瓦斯治理成果,持续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力争杜绝瓦斯超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良性发展,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就2015年度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市安全生产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明确瓦斯治理与安全生产的一体两面,贯彻“以用促治、技术创新”的瓦斯治理新理念,推进瓦斯治理与清洁能源的高效利用同步发展,认定“瓦斯不治理,企业不发展”的决心不动摇,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立足于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体系”,扎实驱动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工作,督导全市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瓦斯爆炸、突出等重特大事故,遏制煤矿瓦斯超限事故。

(二)生产矿井要满足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基本要求,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新建、技改、生产)矿井,要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三)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四)瓦斯抽采总量实现948万m3,利用量要实现550万m3,保护层开采面积达到 31.25万m2、钻孔工程量128370m、瓦斯治理巷道 12870m。保护层开采进度不低于 2.5万m2/ 月、瓦斯治理巷道单进不低于1050 m /月。(具体指标见附件1)

(五)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要有瓦斯参数测定,高、突矿井(金岭、新丰、慧祥)的瓦斯治理示范工程,要实现示范矿井常态化。

三、树立瓦斯综合治理新理念

要充分认识到瓦斯治理与绿色矿山的紧密联系,瓦斯利用与清洁能源的纽带关系,瓦斯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变废为宝,是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能源供应的重要措施。各主体企业及煤矿,要高度认识瓦斯治理与高效经营的统一,转变瓦斯治理观念,能用则用,应抽尽抽,将瓦斯综合治理落实到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为登封市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夯实基础。

四、规范标准,合法依规推进瓦斯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六)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防治水平。拟建设或已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确保主体煤炭企业确实具备建设、管理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能力。

(七)加强煤矿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应当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做好本年度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应当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处量,并按要求申报瓦斯等级。

(八)按照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参数及瓦斯绝对(相对)涌出量等,对煤矿瓦斯分类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按要求增设专职防突矿长,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项经费,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到位。

(九)完善瓦斯防治的三个体系建设,督促引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的规范化、标准化。从瓦斯防治的管理、技术、责任体系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化规范。使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结合自身的企业特点和瓦斯管理等级,针对性的健全制度,细化管理。保障瓦斯治理对三类矿井的全覆盖。

五、综合保障措施

(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 1 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 要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一)确保通风系统可靠,实行以风定产。各煤矿每年首先应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通风能力核定把瓦斯治理特别是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约束性指标,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矿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配备合理、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十二)超前瓦斯治理,确保“四量”平衡。高瓦斯、突出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并将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编写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限制条件和约束指标。

(十三)必须抽采达标,实现先抽后采。应当进行抽采的各煤矿要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高瓦斯矿井坚决做到“不达标不开采”;突出矿井要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评判报告要随采掘情况分别报市局监管科室及煤管站,否则不准施工。

(十四)详查地质条件,强化地质预报。各煤矿要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对局部地质情况展开补充勘查,准确掌握作业地点的地质条件,超前做好地质预测预报。至少每季度对矿井瓦斯地质图有关数据信息进行修编,随采掘进度,及时填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十五)突出重点环节(部位),确保依规操作。高瓦斯、煤矿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专用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维修等作业地点,必须实行审批备案,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作业地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有专项技术措施,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达到瓦检员、施工队伍、一线管理人员相对固定的要求。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必须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

(十六)管理团队职业化,技术服务专业化。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注重“专家治矿”和瓦斯治理方面“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逐步实现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有效利用方面,必须实现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持续性服务,其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要向相关监管科室报备。

(十七)加强信息互动,重视技术流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安全管理年”活动,重视人才储备和人才培育的本土化,化繁为简,创新高效的管理方式。同时,市局定期组织煤炭企业及矿井各个层面的人才学习交流,实现技术及经验的互补和应用,不定期邀请专家及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共同研讨瓦斯治理方面好的做法。

六、夯实基础资料档案,狠抓现场管理。

(十八)瓦斯矿井在采区设计或水平延伸时,要超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提供瓦斯参数测定报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要求测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超前做好瓦斯升级的预警工作。

(十九)高瓦斯、突出矿井要根据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瓦斯防治年度、月度计划,针对性的编写“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规范编写新水平、新采区、采掘面的防突专项设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周期性的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二十)强力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别是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瓦斯防治和防突的重点环节,必须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十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实现信息化管控。各企业、煤矿必须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良性运行,瓦斯浓度达到1%时,瓦斯超限(包括人为破坏、设备故障、环境因素、管理不善等造成甲烷传感器超限)信息必须立即处理,超限原因必须严格分析,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或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

七、以瓦斯利用带动瓦斯防治

(二十二)煤矿企业要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技术,做好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和“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明确瓦斯综合治理费用在安全费用中的比例,瓦斯综合治理费用应单独建立管理台账,专款专用。

八、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三)强化两个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对于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资金投入欠账、瓦斯超限处理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可靠、装备投入不足、“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行为,通过检查、考评等,对主体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处理。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季度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半年对瓦斯抽采矿井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检查,并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二十五)保障职工权利,实行群众监督。

瓦斯防治工作必须落实群众监督。各科室、煤管站,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必须支持群众监督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在基层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权益。(举报电话0371-62872088)

附件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