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各煤管站,培训中心,矿山救护队,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切实做好2015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2015年度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为主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高质量的安全培训,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为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做到四个持证上岗100%。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突矿井大专以上学历)、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0%持中专以上专业院校毕业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素质。
(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各地方主体煤矿必须成立培训科,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持证培训教师不少于3人,并有多媒体教室、机考室、图书阅览室、安全教育展室等培训教育场所。
(三)继续推进煤矿企业用工 “五统一” 管理模式。以煤炭主体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发布招工信息,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组织培训,由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制定完善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后,由主体企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后,统一派遣到所属煤矿企业。地方主体企业要建立详细完整的职工个人档案,并报局培训科备案。
(四)继续开展紧缺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学历教育,探索推进变“招工”为“招生”。紧密结合我市煤矿企业用工特点和现状,持续推动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煤炭专业学历教育和紧缺人才培养,以校企结合专业学历教育为依托,大力开展在职职工专业技术学历教育,使之与变“招工”为“招生”有机结合,从而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
(五)加强专项培训,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素能。紧紧围绕我市“163”工程建设,培训科要定期聘请专家教授举办瓦斯治理、防治水、顶板管理、综采(掘)机械化工艺等专项知识讲座,全面提升我局监管人员及各地方主体煤炭企业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各地方主体煤炭企业也要加大所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防治水、顶板管理、综采(掘)机械化工艺等专项培训,尤其要加强现场管理和实操应用的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实操技能。
(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大力开展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搞好培训。协调组织煤矿企业积极进行从业人员技能鉴定,确保圆满完成2015年郑州市煤炭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七)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全年计划开展两次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进行教育培训督查,重点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劳动用工“五统一”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以促进全年教育培训目标的落实。
(八)拓展培训理念,促进全员素质大提升。不断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市煤矿实际,在培训大纲的基础上,增加应急救援、安全心理学、亲情教育、形势教育、安全文化等培训内容,提高受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结合煤炭系统实际,将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安全文艺宣传等活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提高素质、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教学研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训中心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一方面组织教师赴外地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调研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要聘请专家教授作为培训中心兼职教师,定期到中心授课,从而提高培训质量。
三、有关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确保培训资金投入到位,按规定要求及时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登封市辖区煤矿培训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外出培训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凡未到局培训科进行培训备案取得证件的人员,局培训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人员,局培训科将没收证件,责令下岗参加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三)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制度。各煤矿企业在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分别将本企业全年需要培训的各类人员情况和上半年培训情况报至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培训科。
(四)局各职能科室、培训科、各煤管站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煤矿企业各岗位工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井下职工的培训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凡逾期没整改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