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028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05-13
  • 2015-05-13
  • 通知
  • 登煤字〔2015〕33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煤管站,各地方主体公司、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根据登封市煤炭管理局2015年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登煤字〔2015〕12号)的时间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上半年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从5月15日至5月31日,分煤矿企业自查、主体公司检查、煤炭局抽查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2015.5.15—2015.5.20),各煤矿按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阶段(2015.5.21—2015.5.26),各地方主体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抽查阶段(2015.5.27—2015.5.31),各地方主体公司及单独保留矿井检查结束后,于5月27日前将检查情况与总结报局监控中心。局监控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地方主体公司检查情况及煤矿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检查情况。

二、检查依据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规范》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4、《登封市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5、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地方主体煤矿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系统配置

1、安全监控系统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许可证。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安装配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3、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安装配备人员定位系统及配套设施。

4、系统必须配有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5、按要求安装配置智能矿灯充电柜及管理系统,并在煤矿调度中心安装终端或客户端设备。

(二)、安全监控联网情况

1、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重要场所视频信号等数据能按规定实时上传,严禁监控数据不传、漏传,视频画面模糊、位置不照等情况。

2、正常登录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使用和维护

1、矿井必须配备瓦斯校准气样和校正装置,每7天必须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并有记录。

2、矿井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有记录。

3、因特殊原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进行上报。

(四)、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矿级领导专门负责,足量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且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按照各级相关文件、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帐、记录和报表,按时绘制与实际一致的安全监控装置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四、要求

1、各地方主体公司、煤矿企业要正确认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对照检查标准,认真细致的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功能完善可靠。

2、各地方主体公司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如实反映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问题。

3、各业务科室、煤管站对各地方主体公司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督促辖区煤矿对查出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4、各地方主体公司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和总结一并于5月27日前报局监控中心。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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