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037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05-25
  • 2015-05-25
  • 通知
  • 登煤字〔2015〕42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煤管站,二级机构:

为切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对全市煤矿规范化管理,为煤矿企业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全市煤矿实现依法依规生产,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领导责任

煤炭局作为市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全市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局长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副职对各自分管的煤矿安全监管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完善责任体系

    按照机构职能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监察。煤管站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排查各种隐患,督促煤矿进行整改落实,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对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督导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业务分工进行综合协调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批复。

三、坚持安全生产例会

    局机关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专题分析研究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局长主持召集会议,具体工作由行业管理科协调组织。对会议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各业务科室、煤管站具体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落实。各煤管站每月至少分别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或技术例会,分析研究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邀请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建立专项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分别组织召开一次煤矿(包括煤业集团公司)分管安全、技术、机电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专项工作会议,会议由局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召集。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各业务科室和煤管站根据工作实际和《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登煤字〔2015〕1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夜查暗访等各项检查活动,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集中执法检查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严禁无计划、无方案、无文书的“三无”检查。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规范文书制度,由执法监察人员现场填写文书,有关人员签字;对煤矿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执行。

五、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业务科室和煤管站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登煤字〔2015〕16号)的要求,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2日前将当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报局行业管理科,局行业管理科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煤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局主要领导,组成专门工作组,明确一名局领导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治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六、规范下井检查制度

    局班子成员及一线科站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深入一线,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主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一线科站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一线科站其他工作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局各业务科室及煤管站每月对辖区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检查、督查不少于1次;对省属骨干煤矿每季度检查、督查1次,同时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登政〔2015〕8号)文件要求,完成上级部门检查隐患的复查工作。

 

                                                                                                                                                               2015年5月25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