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煤管站,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函〔2015〕41号)、《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登煤字〔2015〕15号)、《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六查六促”活动的通知》(登煤重组办〔2015〕76号)及我局2015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决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队)、煤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管科,负责专项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监管范围,同时成立四个检查组,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15年9月9日至9月30日。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批准生产及隐患整改的地方主体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
四、检查方法
此次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9月9日至9月10日)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2015年9月11日至9月26日)为市局全面集中检查阶段;第三阶段(2015年9月27日至9月30日)为落实整改、总结提高阶段。
五、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是否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3.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产生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4.煤矿企业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是否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5.煤矿企业是否委托具备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按照安监总煤调〔2012〕76 号规定取得的资质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6.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健康检查费用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和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7.煤矿企业是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8.煤矿企业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公告栏。
9.煤矿企业是否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是否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在矿区明显的位置进行公示。
10. 煤矿企业是否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是否为从业人员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带和使用。
11.煤矿企业是否安排未经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入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工作;是否使用或允许为其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的仪器设备进入井下采样、检测。
12.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2〕121 号)及《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开展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相关工作。
13.煤矿企业是否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处理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现象。
14.煤矿企业是否加强粉尘防治工作,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是否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煤矿企业是否加强噪声防治工作,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16.煤矿企业是否按“六查六促”活动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豫煤安监技装〔2013〕2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函〔2015〕41号)及《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登煤字〔2015〕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和自查自纠工作。
2. 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各检查组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对于专项检查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和隐患要求煤矿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
3. 严肃纪律,廉洁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检查期间一律在矿吃工作餐。
4. 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检查组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总结(主要包括:检查煤矿数量、隐患条数,煤矿存在的共性问题与突出问题,管理较好的与较差的煤矿)于2015年9月30日前送局行业技术管理科(含电子版)。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