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矿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矿长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矿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煤炭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登封市煤矿矿长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