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091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11-16
  • 2015-11-16
  • 通知
  • 登煤字〔2015〕89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队)、煤管站,各煤业公司、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2015年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登煤字〔2015〕12号)的时间安排,决定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下半年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时间安排为11月18日至11月30日,分煤矿企业自查、煤业公司检查、监控中心抽查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各煤矿按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阶段,各煤业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标准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于11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局监控中心;

抽查阶段,各煤业公司及单独保留矿井检查结束后,局监控中心对检查情况及煤矿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专项检查情况。

二、检查依据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AQ6201—2006、AQ6210-2007、《登封市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地方主体煤矿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监控中心管理的通知》等规程、规范、文件。

三、检查内容

(一)、系统配置

1、安全监控系统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许可证。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安装配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3、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安装配备人员定位系统及配套设施。

4、系统及监控分站必须配有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分站不少于2小时。

5、按要求安装配置智能矿灯充电柜及管理系统,并在煤矿调度中心安装终端设备。

(二)、系统管理

1、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足量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在职监控员、调度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值班人员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并定期组织进行实操演练。

2、各煤矿要按照登煤字〔2014〕22号及登煤明电〔2015〕30号文件要求,落实规范监控中心电视墙设置、提高监控员业务能力、完善异常信息处理等工作,提升我市煤矿监控系统管理水平。

四、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各煤业公司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3、各业务科室、煤管站要督促辖区煤矿对查出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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