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科室(队)、煤管站,各煤业公司、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2015年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登煤字〔2015〕12号)的时间安排,决定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下半年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时间安排为11月18日至11月30日,分煤矿企业自查、煤业公司检查、监控中心抽查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各煤矿按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阶段,各煤业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标准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于11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局监控中心;
抽查阶段,各煤业公司及单独保留矿井检查结束后,局监控中心对检查情况及煤矿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专项检查情况。
二、检查依据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AQ6201—2006、AQ6210-2007、《登封市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地方主体煤矿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监控中心管理的通知》等规程、规范、文件。
三、检查内容
(一)、系统配置
1、安全监控系统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许可证。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安装配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3、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安装配备人员定位系统及配套设施。
4、系统及监控分站必须配有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分站不少于2小时。
5、按要求安装配置智能矿灯充电柜及管理系统,并在煤矿调度中心安装终端设备。
(二)、系统管理
1、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足量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在职监控员、调度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值班人员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并定期组织进行实操演练。
2、各煤矿要按照登煤字〔2014〕22号及登煤明电〔2015〕30号文件要求,落实规范监控中心电视墙设置、提高监控员业务能力、完善异常信息处理等工作,提升我市煤矿监控系统管理水平。
四、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各煤业公司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3、各业务科室、煤管站要督促辖区煤矿对查出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