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092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11-19
  • 2015-11-19
  • 通知
  • 登煤字〔2015〕90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地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

为持续提升全市地方煤矿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质量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郑煤〔2015〕153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修改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细则的通知》(郑煤〔2015〕83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登煤字〔2015〕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地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成立组织

为确保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队)、煤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业技术管理科,负责综合评价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评价时间

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

三、评价范围

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正常生产的地方主体煤矿。

四、评价方式

(一)自评阶段。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单独保留煤矿)对照评价细则,组织所属正常生产煤矿开展自我评价、整改提升。

(二)初评阶段。行管科负责对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进行初评,安全科、机电科、执法一队和执法二队按照监管范围负责对本辖区地方煤矿开展初评。初评结果于2015年12月5日前送行管科,行管科汇总后上报郑州市局。

(三)评价阶段。郑州市局对我局上报的一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一类地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对其余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矿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评价依据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修改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细则的通知》(郑煤〔2015〕83号)文规定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地方煤矿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按照郑煤〔2015〕15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各评价小组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认真组织安全综合评价工作,通过评价要提升煤矿的科学管理化水平。

3. 严肃纪律,廉洁自律。各评价小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检查期间一律在企业吃工作餐。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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