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企业失信惩戒联动规定(试行)的通知》(郑煤〔2015〕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煤炭主体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所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和安全,为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
二、煤炭主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市煤炭局报送所属煤矿失信信息,并标示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煤矿。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煤矿,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