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煤业公司,各煤矿:
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文件要求,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包矿科级干部、驻矿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名单通知如下(见附件)。希望各包矿科级干部、驻矿人员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督导煤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