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5-00124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煤炭
  • 2015-03-16
  • 2015-03-16
  • 意见
  • 登煤重组办〔2015〕14号
登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劳动用工及劳资管理的意见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保护广大煤矿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规范全市煤矿劳动用工及劳资管理,减少劳资纠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及劳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是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及劳资管理的主体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关于“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要求,坚持“五统一”的招收用人原则,即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

三、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对新招收的工人要进行岗前培训及健康检查,经培训、检查合格后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相关档案。煤矿要为工人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特殊工种必须按要求参加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的相关要求,严禁承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各有关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五、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预算验收及工资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必须及时、公正、公平、公开,并建立公示制度。工人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或个人银行卡账户内,严禁克扣、无故截留工人工资,严禁工头代发。

六、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建立工资发放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将本公司下属所有煤矿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煤炭局及相关乡(镇)区,市煤炭局统筹掌握并建立工资发放预警机制。凡拖欠工资一个月的,市煤炭局向相关单位及煤矿主体企业发出黄色警告,拖欠两个月的发出红色警告,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一律停产整顿,市煤炭局将与有关单位联合执法。

七、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资双方要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市煤炭局可以居中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纠纷问题,严禁矿方以任何不当言行恶化双方关系,形成群体性事件。

八、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煤矿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比照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该资金要保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其他目的的转借、挪用。

九、凡发生因劳资纠纷或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上访事件,涉煤有关单位及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主要负责人一定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快平稳群众情绪,协商解决问题办法。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办法,高度重视工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化解矛盾,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工人的合理诉求。

十、建立煤炭企业诚信经营制度。市煤炭局及有关单位对上年度能够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的煤炭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复工复产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年底考核中,将诚信经营情况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对不遵守诚信经营制度的企业,不仅要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要通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惩戒,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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