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畜牧站、中心各科室:
根据《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医[2015)2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决定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5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一5月20日)
各乡镇(区、办)畜牧站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0日一8月15日)
各乡镇(区、办)畜牧站要对照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及要求,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的专项检查工作。于6月20日将摸底排查结果(附表1)报至畜牧中心办公室,电子版发dfxmj@163.com。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20一8月15)
兽医科将排查结果汇总梳理,根据职责范围分别交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检察所按照方案内容依法清理,集中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深入巩固阶段(8月16日一10月15日)
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检察所要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表格(附表2)交到兽医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畜牧中心为认真组织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娄越云,副组长:张建法,成员:周爱红、薛淑萍、王少鹏。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区、办)畜牧站、中心各科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兽医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专项整治活动,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和本系统专业网站等,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中心执法科室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量化分级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监督程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要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机制创新
兽医科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积极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