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政〔2016〕15号
颍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及林地流转承包工作的意见》的
通 知
各村,镇各站办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及林地流转承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我市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合理管控流转用途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前提,以发展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完善流转土地监管制度,确保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稳定放活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限制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有偿协商原则。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公开公平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在政策范围内实行公开公平,尤其对四荒地等集体农用地流转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协商,严禁暗箱操作、违法违规。
三、流转(承包)程序
(一)家庭承包地(不含林地)流转程序
1.信息登记。有流转意愿的出让方到村集体登记相关信息,村集体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登记。
2.信息发布。土地流转服务站定期将汇总的土地流转信息通过公告栏、广播等形式予以发布。
3.资格审查。对承租农户承包地的各类经营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等进行核查;受让方跨乡(镇)区、办事处流转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
4.合同签订及鉴证。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就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和其它具体事项进行自愿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土地流转服务站或村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处领取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可对合同文本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但不得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的剩余年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应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并对流转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鉴证。
5.合同备案及登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和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备案登记。
未经鉴证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二)集体林地流转、“四荒地”及集体土地承包审批程序
1.信息登记。集体林地流转、“四荒地”及集体土地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之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登记。
2.信息发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对集体林地流转、“四荒地”及集体土地承包的相关信息予以发布。有流转(承包)意向的受让方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名登记。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有流转(承包)意向的受让方的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规划布局等进行核查批复。
4.公开竞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进行公开竞价,价格高者为最终竞得者。
5.签订合同。集体林地流转、“四荒地”及集体土地的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流转合同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订,双方当事人可对合同文本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但不得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荒地”及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不得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6.合同备案。林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荒地”及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备案。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对土地流转(承包)主体的资信、经营、履约能力及拟经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尤其应当严格审查将农村土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的行为,必须以产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等为要素,审查土地区域位置、拟定用途、开发利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内容。同时,将相关条件及限制和禁止内容予以固定、公告。拟流转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面积在500亩(含)以上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乡(镇)区、办事处批准前应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为行政管理内部程序予以固定。
(二)市农委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因流转合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处和仲裁。
(三)市林业局要做好林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及时调处和仲裁林地纠纷。对发生林业违法行为的,进行严厉查处。
(四)市国土部门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以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上的违规建设的监督,及时处理非法建设案件。
(五)村委会要向本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搜集、核实、上报土地流转信息,跟踪监督流转土地经营履约。
(六)土地出让方对受让方用地情况有监督权,如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使用土地现象,及时向林业、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七)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按程序流转,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暂停国有林地以任何方式的一切流转行为。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