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企业、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乡发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后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经乡政府研究,特制定《白坪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白坪乡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白坪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事故的范围
根据《国家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2编制目的
规范全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乡政府、乡直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豫政 〔2007〕7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和《登封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登政〔2009〕4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安全隐患分析
白坪乡境内登汝高速贯穿全境、乡村道路纵横交错;辖区内煤矿数量较多,加之农村安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是事故发生的诱因。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登封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并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衔接。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领导机构
为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白坪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站办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乡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审定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3)负责抓好全乡的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4)当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5)部署和总结全乡年度应急工作。
2.2为确保突发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够快速部署、有序进行,特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由乡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班子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研究、决定和部署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4)当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超出本乡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政府办公室电话: 0371—62730003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乡直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相关信息,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行动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按规定逐级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办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4.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部、相关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做好事故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办理登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3指挥与协调
(1)接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通知相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家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
4.5医疗卫生救治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相关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督导企业与乡政府、事故发生所在地行政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5)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保护好现场,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信息发布
(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
(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请总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乡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乡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乡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通信公司(中国移动白坪营业网点、中国联合通信白坪营业网点)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各级专业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乡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6.3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乡政府协调解决;乡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要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4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治安维护
(1)派出所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乡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事发地村或社区,有效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乡政府、乡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各有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由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登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我乡实际,具体负责组织修订、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乡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上级部门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修订符合自身安全生产需要的应急预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和各部门预案。
8.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