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6]248号、郑国土资函[2016]158号文件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豫政[2013]11号、豫劳社[2008]19号、郑政文[2014]142号和登政[2010]2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据实测算,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地类、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地位于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征收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集体土地8.54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1公顷,建设用地8.500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1.根据登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8.4100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用为8.9100万元/公顷)。
2.地上附属物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规定据实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村委为单位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嵩阳街道办事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