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处直各单位、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4月5日3时许,平顶山郏县一冶炼厂冶炼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4月25日凌晨4时许,新密市苟堂镇一冶炼厂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郑州市工作要求,根据办事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办事处辖区开展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依法生产,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安全设备设施及高温熔融等危险作业环节的管理力度,提升冶炼企业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生产环节存在熔炼、电解、铸造等工艺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整治重点
(一)凡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手续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三)凡在建冶炼企业存在下列问题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
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
4.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其它问题。
(五)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厂内铁水、钢水、铝水及其它高温熔液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铝水及其它高温熔液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铝水及其它高温熔液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铝水及其它高温熔液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液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铝水罐、其它高温液体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冶炼企业底数,密切关注生产动态。
各村(居)委会、处直各单位要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冶炼企业底数,对长停、半生产、正常生产冶炼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定期巡查,密切关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推行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准备停产企业要向办事处安监办递交停产报告;准备复产企业要向办事处安监办写出书面申请,办事处安监办经审查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生产。
(二)高度重视,依法整治。各村(居)委会、处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冶炼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着眼于规范冶炼企业生产合法化,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推动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改善安全装备设备,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为目标。根据本辖区冶炼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对非法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取得安全手续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法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业整改。
(三)加强信息上报,纳入月度擂台赛考核内容。此次冶炼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上午12点以前将本周冶炼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办事处安监办。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