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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办〔2016〕58号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少林办全面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处直各单位:

        现将《少林办全面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2016年5月17日

 

 

少林办全面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65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全面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登政办明电〔201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处直各单位在2015年环保大检查和2016年春季执法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环保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清理发现的违法项目,采取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方式予以整改,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办事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通过深入开展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现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达标排放、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项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进行处理。

(三)分级负责,分级整理。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属于省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的件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整改。

三、清理整改范围

2015年以前所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项目、生态矿产项目、农业及畜禽养殖项目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项目,以及已通过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等项目),主要分为三类:1.未批先建,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包含建成并投产的);2.批建不符,即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3.长期试生产未验收。

四、整改要求

(一)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对上述各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逐一制定关停措施和方案、责任落实到人。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所在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所在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上报办事处清理整改办依法处理,按照环评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评文件。已建成项目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及相关环保手续。在建项目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及相关环保手续。

(三)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行豁免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核查核实阶段(2015年5月3日-6月30日)。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摸清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总数,建立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项目台账。2016年5月20日前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台账及初步清理意见报办事处清理整改办备案。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6年7月1日-10月30日)。清理整改领导小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根据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类型,组织有关站办所进行认真研究审议,最终将排查出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关停类、整改类和完善类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根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的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对应当关停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关停;对应当进行整改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对完善类项目督促企业完成环保手续办理,确保辖区内企业按时完成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日-12月10日)。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在清理整改阶段完成后,要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形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总结,于2016年12月20日报办事处清理整改办。

六、职责分工

(一)清理整改领导小组。为确保办事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成立少林办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周莉任组长,副书记贾颍舟任副组长,工业办、少林派出所、安监办、司法所、少林国土所、规划所、少林工商所、少林畜牧站、少林电管所及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办,李东方兼办公室主任,孙慧玲具体负责联络办事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确定我办事处关闭、整改和完善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认定事宜;负责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强化指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督导机制;研究清理整改办和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等。

(二)工业办。1、负责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并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2、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清理整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3、负责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登政办明电〔2016〕24号文件的要求,承担全面排查我处辖区内2015年以前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明确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对确定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联合有关执法部门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少林国土所。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对关停淘汰的建设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监督企业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四)规划所。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五)安监办。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整体关停淘汰的,联合工商所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少林畜牧站。负责提供办事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进行清理排查和认定工作。

(七)少林电管所。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八)少林派出所、纪检办。负责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村(居)委会、各有关站办所。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关停工作,确保按期关停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各有关站办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意义,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少林办清理整改办办公室,同时报备清理整改工作负责人员名单。

清理整改办对清理出的整改类、完善类违法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处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工业办、少林国土所、规划所、少林工商所、少林电管所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要提供建设项目备案信息,并对清理出的违法项目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国土所、规划所协助做好项目规划符合性界定;少林工商所、少林电管所配合做好关停项目执行到位。

(三)加强责任追究。各村(居)委会、各站办所要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度,加强督促指导,促进清理工作有效开展。市清理整改办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整改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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