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46/2016-00053
  • 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通知公告
  • 2016-05-24
  • 2016-05-24
  • 通知
  • 豫嵩字〔2016〕48号
  • 2016-05-24
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商业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属合资公司、各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商业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4日

 

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商业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嵩山风景名胜区商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景区商业经营行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嵩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嵩管委)所属的合资公司、各景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服务摊点、摊位、商业门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工商、卫生、规划等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景区内商户经营单位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嵩管委景区管理科负责对各景区商户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指导。

第三条 在嵩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在嵩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经营性服务摊点、摊位、商业门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并报嵩管委批准备案。

第五条 嵩山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性服务摊点、摊位、商业门店等商业服务项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要满足游客需要,又不影响景区景观,不得破坏景区环境。

第六条 各景区景点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设置,由各景区管理局编制规划,报嵩管委批准后执行。现有的摊点、摊位和商业门店要按照批准的规划逐步规范到位。

第七条 经批准的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增减、变更项目、设施及经营地点的,应当报嵩管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景区景点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经批准后,由合资公司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景区景点商业服务项目经营权招标等竞争办法、方案文件以及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等,应当在文件、文书制定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嵩管委备案审查;嵩管委发现相关文件、文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条 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嵩管委申请办理《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取得《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后,依法应当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办理《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由景区管理局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嵩管委景区管理科,经景区管理科审查无误后颁发《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

第十一条 景区商业经营摊点、摊位、门店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景区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景区商业经营摊点、摊位、门店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和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景区商业经营摊点、摊位、门店的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地点、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扩大经营面积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登记数量雇用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景区商业经营摊点、摊位、门店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

第十五条 景区商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经营中不得有违反景区工商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各景区管理局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景区商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擅自在嵩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的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会同景区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景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经营合同,报嵩管委注销《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取消景区商业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部门配合所在地的景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经营合同,报嵩管委注销《景区商业经营登记证》,取消其景区商业经营资格: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二)超占经营面积;

(三)超过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四)超过核准登记人数雇用从业人员;

(五)其他违反景区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商业服务行业和商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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