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6-00100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综合,通知
  • 2016-07-05
  • 2016-07-05
  • 通知
  • 登牧字〔2016〕45号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养殖环节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心各科室:

为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2016年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郑州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开展养殖环节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郑动监(2016)29号)要求,市畜牧中心决定于2016年7月开展一次养殖环节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监督抽检。现将此次监督抽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养殖企业“瘦肉精”添加违禁药品的监督抽检。

各乡(镇、区、办)从即日起到7月15日前,主要对本辖区内牛羊饲养场(户),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肉牛和肉羊,按每个养殖场(户)2-3个(或2%)抽取尿样,现场用胶体金试纸条快速方法检测盐酸特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违禁物质。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尿样,经再次检测仍为阳性的,要在24小时内向市畜牧中心兽药饲料监察所报告,并进行确证检测。

二、加强养殖场投入品监管,严格检疫监督执法。一是通过此次监督抽检,全面摸清辖区内牛羊养殖场户底数,准确掌握养殖场户的数量、存出栏动向、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变化;二是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不按规定添加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滥用抗菌素,使用假劣兽药、原料药及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是否有二维码标识。

三、监督抽检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对于有应当申报检疫而未申报检疫的养殖企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立案查处;对未使用规范投入品的养殖企业,由县(市)区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经营病死猪肉、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养殖企业,依照两法衔接予以移交公安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是此次监督抽检所需试纸条由市畜牧中心统一供应,各乡(镇、区、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二是认真总结,及时信息报送,于2016年7月15日前以纸质形式报送此次各种表格(见附件1、2)。

联系人:薛淑萍

邮箱:DFSXSP@163.com

联系电话:0371-62839266

传真:0371-62872727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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