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0734572/2016-00052
  •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
  • 方案
  • 2016-08-19
  • 2016-08-19
  • 通知
  • 嵩办发〔2016〕132号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和房屋征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鼓励货币安置、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原则。

    3、坚持安置引导拆迁、居住条件稳步改善、区域就近平衡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

    1、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文件上没有明确标准的,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企业房屋、办公房屋、生产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拆迁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三、拆迁安置

(一)独家小院(以拆迁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以拆迁面积计算安置面积。属合法建设的独家小院,以不超过300平方米为置换安置面积。房屋拆迁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拆迁面积置换安置,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680元/平方米(砖混)或1080元/平方米(框架)进行购买;房屋拆迁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1)合法的建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予以补偿;(2)违法建筑能够及时拆除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拆工费;(3)经过改建、扩建以后的彩板房、简易房、铁皮房能够及时拆除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拆工费。

(二)商品房(含商业、住宅)

具有合法国有土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商品楼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上按照1:1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三)宅基地上一处多户和多处联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原则上按1:0.6进行置换,被拆迁人按相近面积选择应安置的户型。实际安置房面积多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进行购买。

    (四)宅基地上的临街房屋

历史形成的东西商埠街按现状一至二层予以商业安置;符合规划、用地合法、政府引导规划的商业街道及市政道路两侧临街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按底层商业进深不超过十米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等面积置换。宅基地上的临街房屋总安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宅基地管理及处理

1、要严格宅基地管理,严厉打击倒卖宅基地行为,依法严查一人多证、一证多人的情况。

2、空白宅基地一律不准新建,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3、持有效证明的合法空白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安置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

(六)房屋装修部分、简易房及附属物。合法建筑的装修部分、简易房及附属物,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进行补偿,文件中没有规定的部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嵩办发[2011]45号文件定的标准,结合市场价酌情协调处理。特殊情况需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动产部分不予补偿,给予搬迁费补偿。(标准附后)

四、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况

    1、经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附着物、装修)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违章建筑包括以下八类:

    (1)2015年以来,经市查违办、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及办事处查处确认的违法建筑;

(2)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建筑;

(3)被市政府确定为拆迁范围后,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私自加盖部分的违法建筑;

(4)违法占地建设房屋和构筑物的;

(5)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又划出新的宅基地后,个人在老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和构筑物;

(6)占用街道,抢占、乱占的违法建筑和附属物;

(7)在农田、耕地、林地、荒地、河道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8)经举报核实属违法建设的;

(9)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进行安置和补偿的。

    2、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倒塌建筑物及废弃的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3、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房屋、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规定条件拆除,批准时没有规定条件的按残存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1、拆迁补助费。

住宅房每户拆迁补助费1000元。

门市房拆迁补助费每间2000元,不足25平方米的每间1000元。

2、过渡安置补助费。

过渡安置的住宅房屋过渡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面积计算,150㎡以下每月700元,150㎡-250㎡每月900元,250㎡以上每月1100元;过渡安置时间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双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门市房的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拆迁奖励

1、独家小院拆迁户在规定时间提前六天签订拆迁协议并在三日内交空房的奖励1万元/户;提前三天签订拆迁协议并在三日内交空房的奖励5000元/户。

商品楼拆迁户(含门市房、一处多户和多处联建)在规定时间提前六天签订拆迁协议并在三日内交空房的奖励5000元/户;提前三天签订拆迁协议并在三日内交空房的奖励3000元/户。

2、安置房的安置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在规定范围内依次优先挑选。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方案仅适用于嵩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解释权归嵩阳街道办事处。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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