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象: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
评估机构:青岛衡元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拟出让“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对上述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的特定目的即为实现上述目的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有偿出让该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款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调查核实和查阅有关资料,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评定估算,确定“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在本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时点的评估价值为55.19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
主要评估参数:截止评估基准日,采矿权范围内保有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为198.34万吨,设计损失量91.85万吨,采矿回采率9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101.17万吨。生产能力20万吨/年,矿山合理生产年限为5.1年,评估计算期5.5年(含基建期0.4年)。评估计算期内可采储量101.17万吨。评估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为136.8万元;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碎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碎石销售单价为21.37元/吨(不含税);评估确定单位总成本为18.28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17.86元/吨;折现率为8%。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评估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法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新兴青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