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019/2016-00080
  •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知
  • 2016-12-19
  • 2016-12-27
  • 通知
  • 登人社〔2016〕101号
中共登封市委组织部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区、街道,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和河南省《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16〕6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郑人社〔2016〕28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另一方面要及时兑现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加强年休假备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备案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年休假计划的备案管理。全市各单位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个人申请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二是要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专人负责,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三是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将应休未休假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工作负总责。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未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5.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4.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5.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6.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严格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因工作需要未按计划休假的,单位应予以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发放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当年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五、明确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假人员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六、规范年休假报酬审核程序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审核。具体程序是:

各单位统计上一年度未休假人员情况——统计结果公示——认真填写《休假情况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将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持公示结果、《休假备案表》、《休假情况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汇总表》到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核(所有材料都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报财政部门核发。

七、做好2016年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落实工作

对于2016年符合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并于2017年第一季度前携带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审,将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中共登封市委组织部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登封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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