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大冶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大冶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进一步促进我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登封市<转发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登郑办〔2016〕62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生态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
(四)畜禽养殖区域分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特级保护区及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双洎河、颍河两岸200米范围内;
(3)镇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
(2)镇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朝阳沟水库、王家庄水库、西刘碑水库两岸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S323、郑登快速、高速公路、铁路通往AAA级以上景区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制定调整方案。各村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结合各村畜牧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测算论证,抓紧时间上报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并在本村进行公示。
(二)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各村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报备公示后,按方案规定全面调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业主、所在地、规模、畜种、设施等基础情况,登记造册后上报镇畜牧站,同时在本村公示。
(三)做好关闭搬迁前期准备。各村围绕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17日前,各村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清单上报镇畜牧站,17至20日在本村公示并拍照留档。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由各村作出限期整改,逐步关闭或搬迁的决定。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关闭。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村委和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报环保局、国土局备案,接受环保局、畜牧局的技术指导和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村应当按照本方案,结合本村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大力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有专人负责,强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