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各站办所、各企业、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登发〔2012〕8号)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分管领导、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三位一体”的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镇政府主管安全副职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责任;镇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镇政府各站所对本系统、本站所的安全生产负监管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监办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掌控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类档案台帐;定期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严格组织考核、奖惩。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宋晓飞
二、安监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程 涛
三、经济发展办
环保科:指导全镇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和非煤矿山)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负责工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食品、机械制造、铝及铝加工、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冶金、矿产品加工、建材、耐材等生产行业管理。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景长明
企管科:负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分管领导:赵晓昌 责任人:赵雷
煤炭科:负责全镇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镇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管职权,指导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对煤炭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提请镇政府实施关闭。
分管领导:郭丽锋 责任人:梁春龙
四、派出所
负责对全镇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市场、商场、超市、饭店、酒店、酒吧、茶社、商务会馆、洗浴中心等商贸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环节实行监管;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管。
分管领导:崔会生 责任人:张应伟 王俊杰
五、交警队
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驶秩序专项整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活动的交通管制、交通安全;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分管领导:崔会生 责任人:王俊杰
六、新城办
负责全镇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网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负责装饰装修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安全和施工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并将颁证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园、游乐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园游乐场所、项目、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分管领导:姜金峰 责任人:弋新源
七、村镇办
在城乡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负责危房鉴定、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分管领导:姜金峰 责任人:王少辉
八、环卫办
负责镇区道路、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分管领导:燕秋晓 责任人:赵建朝
九、国土资源所
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场)的关闭、取缔工作,对矿井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场)的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镇政府做好关闭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关闭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检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分管领导:姜金峰 责任人:王永寿
十、公路站
负责组织领导全镇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客运、货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品运输监督等工作;负责全镇机动车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公路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客车站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镇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分管领导:郭丽稷 责任人:刘志战
十一、工商质检所
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条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取缔各类无合法生产经营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安全生产前置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全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高瑞光
十二、卫生院
负责各类医疗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分管领导:梁丽莉 责任人:高爱军
十三、水管站
负责全镇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渠道、河堤、镇区供水及农村河塘的安全监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责全镇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分管领导:吴晓敏 责任人:景月敏
十四、科教文卫办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及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镇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午托部、幼儿园等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对全镇各类教学单位校舍、校车、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分管领导:梁丽莉 责任人:吴同军
十五、综治办
负责对全镇文网吧、KTV、宾馆、洗浴中心和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及所属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镇无证成品油、润滑油的取缔工作。
分管领导:董晓辉 责任人:景战勋
十六、电管所
负责全镇电力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组织电力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负责全镇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各类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申请,不予批准,不予供电。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范崇跃
十七、妇联
负责分管宗教场所(教堂、庙宇、寺院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领导:梁丽莉 责任人:景爱丽
十八、林管站
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全镇森林火灾发生特点和规律,提出森林火灾的防御措施和对策;负责全镇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镇林业产业管理工作。负责全镇林产品质量监督和重点国有林区及木材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镇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
分管领导:吴晓敏 责任人:张宏源
十九、环保中队
负责全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和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做好环境保护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
分管领导:顾建刚 责任人:景玉峰
二十、农经站
指导全镇农业农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分管领导:吴晓敏 责任人:杨红卫
二十一、农机、农技站
履行全镇农业种植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镇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镇肥料、农药、农业生产、农用药品、农产品、种子、鼠药(属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分管领导:吴晓敏 责任人:吴小红
二十二、畜牧站
负责对全镇畜牧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镇畜牧业项目审定、论证、申报和实施的监管工作。
分管领导:吴晓敏 责任人:赵慧丽
二十三、民政所
负责民政、社会慈善福利的养老、托老、敬老、孤儿院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殡葬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各类社团组织的审核登记,并指导其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领导:李洪涛 责任人:景艳阳
二十四、市场管理所
负责市场的经营秩序、综合整治、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镇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工作;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分管领导:崔会生 责任人:杨晓辉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主要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例会召开情况、隐患自查自改自纠情况”等。行政正职要严格按照规定,每月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4次,其他班子成员不少于8次,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整理归档,实行留痕管理。
狠抓安全生产台账式管理。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对象底数明细、隐患排查治理”2本台账,督促监管对象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设施设备管理、职业危害管理”4本台账,并对检查记录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留痕监管。同时对所辖高危行业监管对象每月检查1遍,每季度对所有监管对象检查1遍,适时组织开展大检查、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督促监管对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镇政府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无主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到人,完善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掌控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定期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打非治违,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