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根据《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牧计〔201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15〕78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登政办〔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生猪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承担社会责任,尽职尽责,负责病死猪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的附属品销售等工作;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联动机制的要求,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投保的病死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按相关程序办理保险理赔,为养殖场(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控,确保勘验—转运—无害化处理环环相扣,避免病死猪流失。强化监督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猪及其产品、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区、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1.范围条件
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和散养户,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病死猪死亡报告。
养殖场(户)要科学养殖,积极投保,抗御养殖风险。出现病死猪时,已投保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养殖场(户)申报,保险公司受理,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养殖场(户)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猪尸体。
3.病死猪收集。
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实施生猪出险勘验与核查收集二合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照片共用新模式,提升联动效率。无害化处理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反应迅速,合理设计运输路线,规范程序运作,避免对沿途道路、养殖场(户)造成污染。保险公司要把抗御风险与承担国家责任相结合,做到能保则保,有保必赔。
(1)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病死猪时,须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收集人员必须现场拍照,照片显示病死猪数量、收集日期等内容,并附于当日的收集单后面,月底汇总时,每张收集单据对应一张收集照片。
(2)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已投保的病死猪时,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重量达到保险理赔标准(10公斤)的,按要求填写相对应的收集数量,未达到保险理赔标准(低于10公斤)的,收集人员填写收集数量时要单独注明。
(3)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未投保的病死猪时,收集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拍照、签字确认。收集单上要明确标注属于未投保的病死猪。
(4)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对收集的病死猪数量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报送的日收集台账后,会及时通过电话抽查或与养殖场(户)当面核查收集数据的真实性。
4.病死猪运输。
(1)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输病死猪必须全程封闭式运输,装载前、卸载后,运输人员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避免因运输病死猪而传播动物疫病。
(2)运载病死猪的车辆转运病死猪时,行车记录仪必须运行正常,记录仪监控头必须对准驾驶室、车厢出入口,确保能拍到病死猪装卸的情况。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在场门口、冷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入料口和无害化处理车间安装24小时不间断清晰视频监控,特别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入料口的监控头必须固定角度,确保可以清楚看到病死猪投入处理系统的整个过程。
(2)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处理的各个环节要全程监管。一是及时核查病死猪收集、入库、处理数量,签字确认;二是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病死猪处理的资料、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核准、汇总、上报、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备查。
6.无害化处理附属品的销售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附属产品(废油脂和肉骨粉渣)的销售工作,建立销售台账,保证记录真实、完整。每次销售,购货方必须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保处理后的附属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