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和郑民文〔2016〕76号文件规定,决定暂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豫人退〔2007〕2号文规定的补助对象、相关政策,对本单位现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取消,对符合条件继续享受补助的人员,在报批时要一同进行面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660元;
2.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80元;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烈士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25元;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770元;
5.孤独单身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715元;
三、报批时应携带的资料
1.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审批件及相关依据;
2.未满十八岁的户口本,满十八岁尚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的在校证明及学生证;
3.对居住在外地或不方便进行面审的,携带在胸前手拿显示2017年2月份杂志及身份证式样的4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它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时间:2017年2月3日— 2017年2月28日,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科履行审核手续。未履行审核手续的单位,市财政部门暂停拨付遗属补助,经审核手续履行后予以补发,由此出现的问题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做好标准调整工作,力争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登封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