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登封市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
登封市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行为,有效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犯罪行为,进一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畜牧中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检查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药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行为,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成立组织
为确保此次专项活动效果,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组长:高泉廷,副组长:杨二伟、张建发、王丽华,成员:李雪刚、薛淑萍、梁大清、王少鹏、李向斌、周爱红、景怀山、牛新河、赵学昭。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场(户)。检查重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户)违法使用兽药抗菌药物行为。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小料库房和饲料标签,检查小料库房是否存放《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目录以外的物质,检查使用兽药、人用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是否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
责任单位:业务科,执法大队,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
(二)检查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是否存放使用兽药、人用药、激素类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未制成药物添加剂直接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目录以外的物质。
责任单位:业务科,执法大队,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
(三)检查饲料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经营的饲料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饲料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2013)的要求。
责任单位:业务科,执法大队,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
(四)检查养殖场(户)。全面开展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排查,畜禽养殖场(户)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重点检查养殖场(户)自配的含兽药饲料,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是否存在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兽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
责任单位:业务科,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疫病防控中心,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
(五)开展监督检测。针对当前存在的不执行兽药休药期、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等隐患,依法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在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全面开展监督检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追溯来源、追踪去向,检打联动,依法严惩。
五、相关要求
(一)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业务科、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疫病防控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媒体报道的涉案企业及其产品,要深挖根源、严厉打击,必要时联合公安、食药开展查处,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对于滥用兽药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添加违禁物质等涉嫌犯罪行为,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打击;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做好信息畅通、汇总上报工作。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心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制度,明确信息报送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办理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典型案例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中心;专项检查期间,设立有奖举报,举报电话:62839266;每季度工作总结和《全市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检查信息统计表》每季度末提前8天上报市畜牧中心。(信息上报联系人:薛淑萍,联系电话:62839266,13523071396,电子信箱:dfxm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