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煤管站,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登安委办〔2017〕1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政治责任意识。
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清醒认识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煤矿派驻以副总经理或部长为组长的2-4人驻矿工作组,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控,确保安全。各煤矿要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
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运转,各监管科室(队)、煤管站要依法履职尽责,强化安全监管,继续深化煤矿安全“八查”,重点发现、惩治煤矿企业违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夜查力度,对各类煤矿开展不间断巡回督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以赴抓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煤矿分类管控
(一)正常生产的矿井
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做好煤矿安全“体检”、自检自改工作。自检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身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及时掌握并督促所属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工作。
各监管科室(队)、煤管站要深入开展以“八查”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督促力度,并对隐患治理进行销号建档。
(二)停工停产煤矿
1.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加强巡查督查,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
2. 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各科室(队)、煤管站要加强监管,加大督查力度,严防煤矿私自复工复产,严防超人员入井。各煤矿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执行停工停产整顿措施,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外出或离矿,如需外出,必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出,必须向局主要领导请假;煤矿矿长外出必须向局分管领导请假;煤管站站长离站,必须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并保证车辆正常值班。
五、严格工作纪律,认真做好值班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煤管站,矿山救护队,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通讯畅通,严禁空班漏岗和替班现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值班领导报告。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