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17〕89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郑煤〔2017〕73号)及《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深刻吸取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瓦斯事故,市煤炭局决定2017年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煤矿瓦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完善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控,全面提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瓦斯事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全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煤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瓦斯水害防治研究中心,负责相关材料的汇总上报。按照监管范围,同时成立三个检查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瓦斯综合管理
1、重点加强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此类矿井必须组织全员防突知识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严格按照《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17〕19号)文件要求,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2、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治机构。按规定配备满足瓦斯防治需要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培训合格。
3、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计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不断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提取不低于7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0元、其它煤矿吨煤不低于15元,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不低于70%。不得随意降低提取和使用标准。
4、健全落实瓦斯防治各项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通风瓦斯分析、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明确瓦斯检查人员、路线、地点、频次,并通过领导井下巡查、调度人员定位轨迹等手段督促瓦斯检查制度落实到位。加强重点区域、头面的瓦斯检查,杜绝漏检、假检现象。
5、健全并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按规定明确细化各层级领导、科室、岗位人员的瓦斯防治职责。建立瓦斯防治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体系,各层级管理机构要明确考核组织、考核评价标准、周期、评分细则。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惩处罚、责任追究等依据。
6、严格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7〕69号)文件中的“三类矿井”,要严格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按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系统、分工作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地方煤矿由主体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坚持“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评估结果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地方煤矿评估结果由所属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7、强化高突矿井现场管理。煤矿企业和矿井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煤矿瓦斯防治、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对石门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监管科室及主体企业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现场监管,矿井必须落实矿级领导“双带班”制度。
(二)通风管理
1、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应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及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严格落实测风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测风,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应满足要求,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等现象。
3、规范通风实施管理。井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应符合规定。
4、强化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
5、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对于已布置专用排瓦斯巷正在回采的工作面,要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措施将专用排瓦斯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对已设计或布置专用排瓦斯巷但未开采的工作面,要及时修改设计,确保工作面开采前完成整改工程。
6、严禁超能力生产。按规定定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杜绝出现超通风能力生产情况。
(三)瓦斯抽采管理
1、健全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应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理科室和抽采队伍,按规定配备满足矿井需要的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参加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
2、健全落实瓦斯抽采各项管理制度。应抽采瓦斯矿井要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抽采统计考核上报、抽采达标评判及报告审批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持每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利用情况。按规定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并坚持不评判、不采掘,不达标,不采掘。
3、强化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应抽采瓦斯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岗位责任制。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体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把关,并出具审查报告。
4、实现瓦斯预抽效果达标。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前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实现工作面抽采效果达标、抽采率达标及矿井抽采率达标;区域效检指标低于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值,且低于“双六”指标;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5、加强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管理。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严格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要求,将瓦斯抽采利用指标分解到相关煤矿,严格落实瓦斯抽采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表报监管科室及瓦防办,确保全年目标的完成。
6、严格瓦斯抽采监督管理。瓦斯抽采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钻孔验收要明确验收人员、验收方法,严格执行联合签字制度,并保存视频资料;打钻人员、抽采测流人员、预测预报员必须如实填写工作记录或报表;进出钻场的巷道安装人员定位接收器,人员定位系统要保留瓦斯抽采及防突相关工作人员轨迹,通过视频及人员定位轨迹监督瓦斯抽采相关工作情况,防止出现钻孔施工和抽采不到位,检验和验证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健全防突管理机构和职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应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突机构,设置专业防突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设施,完善并落实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严格瓦斯地质图编制和审批。突出矿井和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日期不得超过1年,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3、落实防突工程“三同时”制度。突出矿井生产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必须同时编制,同步实施,区域预抽瓦斯及防突等工程要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同时安排部署,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4、规范防突专项设计报批和实施。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井巷揭煤、过煤门和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按照规定报批并严格贯彻实施。
5、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解放层或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进行处理。岩巷掘进、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1、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齐满足工作需要且培训合格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监测监控特种作业人员。
2、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矿井要如实绘制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监控系统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
3、健全落实安全监控系统各项制度。建立日常使用、管理、维修、维护、调校和测试等制度,规范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审签、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4、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联网建设。按规定进行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及市、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六)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6〕21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4号)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没有能力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鉴定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并按规定测定上报瓦斯基础参数。
2、加强突出矿井相邻矿井鉴定管理。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一律停止采掘作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出现《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17〕19号)中有关情形的,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以及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关情形的,要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必须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3、强化鉴定结果的动态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严防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等情况的发生。
(七)采空区密闭和引爆火源管理
1、规范密闭墙构筑。密闭墙构筑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必须满足规定要求。回采后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并加强检查。
2、加强密闭墙管理。对井下密闭墙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密闭墙出现损毁、漏风现象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选择合适地点重新砌筑密闭墙。
3、严格落实采空区气体检测制度。按照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并建立检查台账,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强化电气设备管理。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爆破和电气焊作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要分别成立以公司董事长、煤矿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对照豫瓦斯办文〔2017〕3号、豫煤安〔2017〕89号和登煤字〔2017〕3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全面细致的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并完善提升,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5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监管科室及瓦防办。
(二)落实责任,严格检查。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原则,采取专家会诊等方式,对所属矿井逐矿进行检查。市煤炭局监管科室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及煤矿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检查组要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经验做法、正反典型、存在问题等进行定期总结,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5日前报瓦斯水害防治研究中心。
附件: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