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登煤字〔2017〕9号)的安排,决定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顺利开展,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控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汇总通报工作。按照监管范围成立三个检查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范围
全市地方主体和兼并重组煤矿。
三、检查时间
2017年5月20日至5月31日。
四、检查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及《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地方主体煤矿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登煤字〔2016〕50号)。
五、检查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7年5月18日至5月22日为矿井自查自纠,主体企业检查整改阶段;第二阶段自2017年5月23日至5月29日为市局集中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为煤管所督促整改、复查落实,市局集中通报问题阶段。
六、检查内容
(一)系统配置
1.安全监控系统须具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许可证。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安装配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3.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安装配备人员定位系统及配套设施。
4.按要求安装配置全数字高清视频摄像机,规范布置电视墙画面设置。
5.按要求安装配置智能矿灯充电柜及管理系统,并在煤矿调度中心安装终端或客户端设备。
(二)安全监控联网情况
1.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必须按规定实时上传,严禁监控数据不传、漏传等情况。
2.煤矿重要场所视频信号必须按要求上传,严禁视频中断、画面模糊、位置不照等情况。
3.正常登录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收发文件通知。
(三)使用和维护
1.矿井必须配备瓦斯校准气样和校正装置,每10天必须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调校记录与系统必须一致。
2.矿井每天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有记录。
3.因特殊原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进行上报。
(四)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矿级领导专门负责,足量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按照各级相关文件、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帐、记录和报表,按时绘制与实际一致的安全监控装置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对照标准,深入、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漏补缺,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功能完善可靠。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检查小组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对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凡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煤矿立即停工停产(停止隐患治理)整改。同时,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要对检查情况、检查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31日前报局监控中心。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