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煤炭管理所,矿山救护队,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登封市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
登封市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17〕95号)和《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郑煤〔2017〕70号)等文件精神,深刻吸取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煤炭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协调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资料收集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健全管理机构,提升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深入开展煤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严格按照《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细化、更新、分解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完善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四是编制两级领导权责清单,即煤炭企业和煤矿领导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用铁的制度实现“双规范”,规范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五是全面推行“三评价一评定”制度。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组织对所属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开展动态“三评价、一评定”(瓦斯防治评价、水害治理评价、顶板管理评价和机电管理评定),经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开始作业。六是建立“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组织开展“红、黄、绿”安全风险评估,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计划,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治理、督办和验收。积极对标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按照新标准开展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七是完善图纸资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二)提升人员素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一是强化矿领导素质提升。矿长、总工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防突等工作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之一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是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采掘、通防、防突、机电运输(含电气防爆)、水文地质等管理工作必须明确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三是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切实增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确保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四是加强基层班组建设。大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完善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及评先的重要依据,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直接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班组长、区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一定比例参加辅助救护队培训,并具备相应素质。五是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推行《河南省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从安全意识、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安全健康、安全确认、工作质量、设施保护、灾害处置、安全互保、文明诚信等方面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安全自保、互保能力,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三)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一是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对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简化优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和井下作业人员,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30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过多问题。今年地方煤矿机械化程度要达到70%以上。二是推动煤矿监控系统改造升级和联网。生产矿井必须装备安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瓦斯、风速等参数和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机电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控,保证系统各分站、传感器、读卡器数量和安装符合要求,运行可靠,准确传输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全市地方煤矿要与市煤炭局联网,实现高清、动态监控。三是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加强矿井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采掘等系统设备管理,完善设备各类保护和信号装置,对机电设备整个寿命周期内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对矿用设备特别是提升运输系统开展专项检查。
(四)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煤矿安全投入。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提取不低于7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0元、其它煤矿吨煤不低于15元,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不低于60%,不得随意降低提取和使用标准。矿井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五)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对自检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二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9号)要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监管等,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三是开展瓦斯专项整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严格执行省政府“双十条”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标准效果检验等;高、突矿井抽放系统完善可靠、运行正常,抽采、防突队伍和装备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编制抽采设计,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防突设计,采掘面施工前进行消除突出危险性专题评价等;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否则一律停止采掘作业;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普查有关问题督导整改的通知》(豫工信联煤〔2014〕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4号)要求,强化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的过程参与和监督管理,推行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备案、诚信建设“黑名单”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深化水害专项整治。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患威胁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落实“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探放水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井下维修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等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六)实施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针对制约本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广泛交流合作。重点对“三软”煤层瓦斯区域治理及抽采、承压水及老空水防治、软岩支护等方面开展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预警”、“顶板灾害监测及预警”、“井下水力压裂增透”、“水力冲孔与水力割缝增透”等技术,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和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七)严把验收关,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各科室、煤炭管理所要严格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登政办明电〔2017〕37号)要求,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严格、有序推进、确保质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验收程序、标准、责任和签字,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批复复工复产,严禁一哄而上和擅自简化程序、降低标准。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不再组织安全验收。
(八)严格实施分类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在批准的区域内组织生产,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存在隐蔽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矿井,要严格核准入井人数、作业地点、整改项目、整改时间、主要安全措施、监管责任人,隐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隐患整改必须安排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要加强驻矿监管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继续停工停产煤矿,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包保和专人驻矿制度,坚决杜绝停工停产期间私自组织人员下井现象。
(九)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煤炭企业及其煤矿要强化专业(兼职)救护队建设,提升其业务素质和应战能力。组织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开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重点岗位和班组等一线职工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煤矿职工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健全完善调度指挥系统,加强信息统计平台建设,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
三、活动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即日起至5月底)。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结合所属煤矿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措施方法及时间安排等,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开展自查自改(至6月底)。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改,煤矿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文件规定,全面进行排查;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及时整改到位。
(三)进行全面检查整改(7月至9月底)。各科室、煤炭管理所要结合辖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自查自改情况,对辖区所有地方煤矿开展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四)组织督导抽查(10月至12月底)。市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地方煤矿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同时,积极做好省煤管办、郑州市煤炭局督查准备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结合煤矿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及措施要求,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各科室、煤炭管理所和煤矿企业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隐患,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整治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存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按期整改、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查,及时上报。各科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活动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煤矿要采取措施,督促改进。各科室,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正反两方面典型,准确把握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的重点和方向,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并于9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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