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7-00125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能源,煤炭,通知
  • 2017-06-05
  • 2017-06-05
  • 报告
  • 登煤字〔2017〕74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志愿兵罗建福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办结报告

市信访局:

2017年3月7日,我局收到贵局登信访字〔2017〕8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罗建福反映其为退伍军人,要求煤炭局补发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策缴纳“三金”等问题。后罗建福也到我局反映其个人情况,要求“按编制安置工作岗位,补发失业期间生活费,按政策缴纳社保和医保费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对罗建福本人工作安置情况和主要诉求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具体情况:

罗建福同志,男,出生于1963年10月,籍贯登封市石道乡邵爻村大路沟村民组。现居住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82号附54号,身份证号码:4101251963100******.罗建福同志1980年应征入伍,1994年5月退伍。

二、调查情况;

1994年8月2日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94)登退安字第104号安置工作介绍信要求我单位安置罗建福工作岗位,后煤炭局安排其在下属市煤炭运销公司工作。1995年10月,罗建福先后被安排在登封市煤炭运销公司办公室和下属的少林国际大酒店工作,主要承担司机工作岗位。

2000年左右,由于煤炭市场放开,登封市煤炭运销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市属相关单位参加,对登封市煤炭运销公司实行破产改制。罗建福当时在公司下属的少林国际大酒店工作,直到2003年。期间,罗建福参加了运销公司的改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12500元(含2000年至2003年的补偿费1500元),养老统筹金运销公司为其缴纳到2003年6月,后来罗建福一直没有续交。

三、处理意见:

根据罗建福的诉求,调查组经过多方咨询市民政局和市社保局等相关政策,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罗建福的工作已经在当时安置到位,不存在没有安置的问题。

(二)关于罗建福要求解决事业编制问题,没有政策依据,不予解决。

(三)关于罗建福要求解决待岗安置费问题,由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因此罗建福的要求不符合条件,不予解决。

(四)关于罗建福要求解决失业保险金问题。由于当时煤炭运销公司已严重资金不抵债,所有职工都没有办理失业保险。根据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定,参照有关标准,决定对罗建福的失业保险金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共计4992元。

(五)关于社会养老保险金问题。登封市煤炭运销公司破产后,罗建福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身份进行了置换,社会养老统筹全部应有个人承担,因此不予解决。

(六)关于医疗保险金问题。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市属国有和集体破产改制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登政办〔2011〕54号)精神,待罗建福退休时,由市财政负担,一次性解决到位。

 若罗建福不同意此处理意见,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在接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特此报告

 

             

                                                                               2017年6月5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