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管〔2016〕2号)、《郑州市水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登政〔2016〕28号)等文件规定,经矿区管委研究,送表矿区水利管理站为送表矿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我区小(Ⅱ)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水库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职能分离的要求,和沟水库(小Ⅱ型)安排三名管护人员,水库所在地包片三级网格长一名、行政村选二名,管护人员工资:三级网格长工资由矿区财政发放,另二名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负责水库实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矿区年度财政预算。
附 件:
送表矿区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职责
第一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巡视检查水库工程与设施、水位和雨量观测、报汛、险情的判断、简单维护和及时上报情况等。
第二条 管护人员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隆起、雨淋沟现象;护坡有无松动、崩塌、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散浸、集中渗漏,坝端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输、泄水洞(管)引水段有无堵塞;溢洪道(闸)有无障碍物、护砌工程是否完整;闸门启闭时有无异常声响;机电设备及其它设施是否正常无损;水位、雨量变化情况;库区有无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三条 大坝渗漏形成明流时,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相应库水位和气象,渗漏量与上次巡查相比有无变化等。当渗漏量明显增大或渗水变浑浊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护人员应对闸门、启闭机等设施进行简单的保养;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保持警示设施完好、醒目;及时填补平整坝顶坑洼;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加强草皮护坡养护。
第五条 管护人员对危害水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管护主体单位)。
(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输水(气、电)管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四)禁止在坝坡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破坏草皮以及护坡和导渗设施等。
(五)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填库、排污、弃渣等。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利用坝顶兼作交通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