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区直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号)要求,在夏季臭氧高发期来临之前,加强对臭氧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控,最大限度的减轻臭氧对我区环境质量的影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汽油和柴油挥发、溶剂涂料生产和使用、工业VOCs排放、餐饮油烟等污染源是影响臭氧主要因素,重点围绕上述行业加强管理,对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加快改善空气质量。
二、整治时间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集中行动自方案下发之日开始,2017年9月30日结束。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VOCs重点企业错峰生产
指导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企业和书报刊、塑料包装、包装装潢等包装印刷企业,在高温等不利条件下,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鼓励企业在10:00点至18:00期间实施停产,错峰到其他时段生产,尽可能减少高强度阳光照射产生的O3污染。有设备检修计划的安排在夏季高温季节进行检修。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送表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
(二)加强重点涉VOCs企业监管
加强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涉VOCs企业监管。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存在无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VOCs企业现场检查内容:1.喷漆车间是否为全封闭式作业,是否做到完整的有组织收集。2.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3.处理设备是否达到净化要求,是否正常使用,有无运行记录。4.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活性炭是否及时更换,有无更换记录。5.是否存在天窗等自然排放气体的排风口。6.厂区是否整洁,物料桶是否盖严、是否做到清洁化生产。
牵头单位:送表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
(三)汽修店污染防治
5月31日前,制定专项方案,对全区汽修店进行排查,建立台账。汽修用涂料、溶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所有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对手续不齐全、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恢复营业,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整治合格正常营业的汽修店,加强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矿区公路站
责任单位:送表环保中队,各行政村
(四)露天喷涂污染防治
严厉查处露天喷漆行为。对户外广告、墙体广告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活动或企业,在集中行动期间,每日10时-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作业。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
(五)加强对加油站监督管理
1.储油库、加油站必须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严格规范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加大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巡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油气回收制度,相关记录、台账是否规范,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等。对油气回收装置经现场检查不正常运行的,现场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经检查合格后允许恢复正常经营。
牵头单位:送表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矿区工商质监所
2.加强对加油站装卸油监督管理。集中行动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期间不得进行装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工商质监所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
(六)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提升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管理,确保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矿区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成立专项队伍,按照集中行动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集中行动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集中行动全面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集中行动期间,要做到每天检查,建立台账,对集中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土小企业或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上报矿区管委会依法取缔。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5月31日前将主管领导和联系人上报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5月31日前上报集中行动方案,集中行动结束后上报活动总结。同时,建立周调度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日上报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周调度中,对无进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一次下发红色警告单,限期整改;第二次对各牵头单位一把手实施警示约谈。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