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8395704/2016-00065
  • 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 通知,工业垃圾
  • 2016-04-06
  • 2016-04-06
  • 通知
  • 送管发〔2016〕13号
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送表矿区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等堆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企业、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等堆场的安全工作,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事故发生,按照登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等堆场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督促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确保我区生产生活安全有序进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堆场专项整治,取缔各类非法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的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三、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

矿区成立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主任吴燕任组长,党委委员胡昊青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安监办、村镇办、经济发展办、国土资源所、派出所。负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区安监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关闭。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四个月(2016年4月-2016年7月)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对辖区内所有堆场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摸底,查清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堆存量、堆存时间、堆存方式、地形地貌、安全隐患、管理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等基本信息,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数据库。在4月18日前把各类堆场明细报安监办进行汇总上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堆场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划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整治。对在安全可控范围内的堆场,要仔细梳理具体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和销号制度,跟踪隐患治理情况,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非法建设和不具备安全条件又整改无望的堆场,6月底之前要依法关闭和坚决取缔。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建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7月底前完成)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情况。我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提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措施的落实,整治项目的整改进度等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场和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堆场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堆场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专项整治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堆场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央、省、郑州市及登封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堆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深入具体,成效明显。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区村镇办、区经济发展办、区安监办、区煤炭科等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村委、各企业、各区直单位、各站所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对失职渎职、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各村委、各企业、各区直单位、各站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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