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 送表矿区砂石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2月6日
关于砂石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开展治理扬沙扬尘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本矿区砂石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登封市非煤矿山管理办法》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砂矿秩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矿区砂石开采秩序,切实解决砂石开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环境污染、开发利用的突出问题。
二、整顿范围和要求
即日起送表矿区辖区所有砂石企业和砂石分布区域内的环境治理项目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做到“矿山停采、项目停工、三废停排、原矿停运”,直至通过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整顿目标
通过实行砂石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砂石开采矿山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砂石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达到“合法生产经营、合规组织生产、履行各种法定责任、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优美”的目标,全面实现砂石开采矿山企业生产有序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达标。
四、整顿内容
(一)依法关闭和取缔无证开采的砂石矿山企业、持过期或失效证仍从事砂石开采的矿山企业、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二)依法依规处理越界开采的砂石矿山企业,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砂石开采矿山企业、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三)严厉查处取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矿山企业和加工砂石的经营企业。
(四)坚决纠正砂石开采区域内遗留废弃矿坑的不治理、不恢复矿区环境问题。
(五)严格落实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通过环境评价的砂石矿山企业不得进行生产活动的规定。
(六)严厉打击超载超限、私自运输砂石资源的运输车辆。
(七)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参与、入股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依法关闭和取缔无证开采砂石的矿山企业、持过期或失效证仍从事砂石开采矿山、加工经营企业;加强巡查、建立台账,落实区片负责人制度,实现全天候非法开采监控措施;对停产整顿砂石矿山企业的运输道路设置载重车辆隔离墩,阻止运输车辆通行;限期完成废弃砂坑的环境恢复、复耕复绿,督促砂石矿山企业实现矿区采坑的充填、整理和复耕复绿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二)依法查处重大违法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任人行为,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督合法的砂石开采企业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推行恢复矿山环境与矿山开采同步进行的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指导、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定。
责任单位:矿区国土所
(三)做好磨砂加工经营企业的停产停业整顿工作,监督落实取缔不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磨砂加工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四)做好砂石开采矿山企业的环境综合评价,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具体标准,监督砂石矿山企业落实具体环保措施,严肃查处砂石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五)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核实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证件,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矿山企业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矿区安监办、煤炭科
(六)做好砂石开采矿山企业、磨砂加工企业的用电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砂石的矿山企业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供电,依法拆除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矿山企业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的供电设施,严肃查处非法违规供电行为。
责任单位:矿区电管所
(七)依法查处因开采砂石资源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的非法毁林行为。
责任单位:矿区林站
(八)依法加强对河道内开采砂石、磨砂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水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河道开采砂石、磨砂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矿区农办
(九)严格审查开采砂石资源企业和磨砂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开采砂石资源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依法收缴并吊注销需关闭的开采砂石资源和磨砂加工经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
(十)做好运输砂石资源的营运车辆管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整顿期间私自运输砂石资源的营运车辆。
责任单位:矿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交运所
(十一)加强对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运输等方面的检查,依法查处妨害治安管理、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干扰、阻碍砂石资源开采行业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拒执法行为;及时处理有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
责任单位:矿区派出所
(十二)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砂石资源开采和磨砂加工经营治理整顿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参与开采砂石资源和磨砂加工企业入股等行为。
责任单位:矿区纪委、监察室
六、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坚持“停、治、严、打”的工作方针和“维护环境、保障交通设施安全”的两条“红线”。必须全面停产、停业、停工、停运;必须全面整治,不留死角;必须从严治理,严格规范;必须硬起手腕,严厉打击。通过综合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矿山、花园式矿区的持续发展新路子。要把大气及生态环境、交通设施安全作为不可碰触的“红线”,进一步严格行业行为规范,严格生产管理标准,严格遵循管理法制标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国土所、矿区环保中队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矿山生产的具体验收标准,企业整改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
(三)全矿区所有砂石开采企业、磨砂加工企业、砂石分布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开展整顿各项工作。整顿期间,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做好治安和安全管理、职工思想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四)各级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联合执法,认真督促砂石企业对自身存在问题进行整顿整治。对不按要求停产停业整顿或整顿不到位的砂石企业、治理项目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造谣滋事,扰乱整顿工作;严禁偷采盗采、私挖乱采;严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整顿工作的开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村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整顿效果。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由纪委监察室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