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7-00196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能源,煤炭,通知
  • 2017-10-26
  • 2017-10-26
  • 通知
  • 登煤字〔2017〕101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网平台的预警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煤矿“163”工程总体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各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监控中心,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管理,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值班人员4名,井下监控维护工按照传感器使用数量配备,坚持24小时值班,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确保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或发生故障时能及时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

(一)各煤矿要牢固树立“报警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按照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标准上传数据,保证上传数据与本地监测数据完全一致,坚决杜绝不传、漏传或有选择上传等现象。

(二)煤矿发生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超限报警等重大异常情况时,煤矿值班监控员要立即向值班矿长(调度员)汇报,值班矿长(调度员)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该区域的电源并闭锁,然后按程序逐级报告。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发生报警信息或接到煤矿监控员汇报报警信息后,要立即向煤矿下达处理指令,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同时向所辖煤管所、监管科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煤矿除有计划调校、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及在应急预案保护下不可控外因引起的异常信息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报警信息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制定有效措施,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分别由矿长、主体公司、驻矿人员、煤管所、监管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在5日之内报局监控中心及监管科室备案。对异常信息分析报告不及时备案的,由监管科室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对异常信息瞒报的,责令煤矿停产整改。

(四)局监控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的处理,实现闭环管理,并按照“一月一档”要求建立煤矿异常报警信息处理台账。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调校和维护工作

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传感器进行检修、调校,每次检修或调校必须提前一天制定工作计划(检修计划包括检修时间、检修地点及设备、造成影响等内容,调校计划包括调校时间、气样浓度、依次调校地点等内容),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通过办公系统报局监控中心,且在每次检修或调校工作开始前、结束后,电话报告局监控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炭主体公司、各煤矿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培训和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二)各业务科室、煤管所要加强对辖区煤矿监控系统规范完善工作的督导,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整改落实。对不能按照要求对监控系统进行安装、管理、维护的煤矿,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管理规范、维护到位。

(三)局监控中心要进一步提高对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管理维护水平,加强对联网煤矿进行业务指导,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并每月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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