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7日河南煤监局登封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反馈会和8月18日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兴峪煤业“1.4”重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我市近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分类监管
(一)隐患整改超3个月仍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矿井,立即停止井下作业,完善复产相关手续,只准通风排水检查瓦斯。
(二)对生产矿井,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超能力、超强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带病”组织生产。
(三)对隐患整改矿井,市煤管中心要实事求是重新审查煤矿隐患整改项目及内容,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内容和入井人数进行作业。
(四)对停工停产煤矿,要加强督查巡查,盯死看牢。
二、认真贯彻会议精神
(一)各煤炭企业和煤矿要认真贯彻8月17日和8月18日会议精神,召开警示教育会,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举一反三。对河南煤监局督查检查通报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逐条落实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二)金牛建业技改井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深刻反思,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高标准进行整改。
三、加大重点灾害治理力度。一是煤管中心要认真研究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治理工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二是主体公司要组建专家团队,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排查、检查,重点解决瓦斯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高、突矿井要与煤炭科研院校签订服务协议,严格落实瓦斯抽采达标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四、明确各乡镇、相关委局职责
(一)产煤乡镇负责对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要加强督查力度,严格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严防明停暗开。
(二)市煤管中心负责对生产矿井和隐患整改矿井的安全监管。要严厉打击隐蔽作业地点,超批复时间、入井人数、作业地点作业和借隐患整改之名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年底前不再批准复工复产。
(三)市公安部门要加大火工品管控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供应民用爆破物品。
(四)市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对隐患整改矿井和停工停产矿井要限制供电或停止供电。
(五)市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