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刻汲取兴峪煤业“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经研究,现就我市复工复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煤矿复工复产批复前必须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安全确认的主要内容:
“五职矿长”必须参加并通过煤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封闭考试。
矿井中层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含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工作岗位、考试信息、健康档案等)。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未实现的矿井必须制定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的规划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保证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各类传感器配备齐全,及时调校,数据准确,能监控到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视频系统严格按要求布置,且画面清晰,并与市煤炭管理中心实现联网。
主体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开展严格的安全排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建立排查档案,不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与有资质的科研院所签订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技术服务协议。
煤矿火工品领用、运输、贮存符合规定,爆破工持证上岗。
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经主体企业“三评价一评定”,并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进行抽采达标评判。
煤矿大型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煤矿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依法依规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人员进行生产。
严格落实包矿驻矿责任制
继续实行包矿驻矿制度,严格落实科级领导包矿、工作人员驻矿责任制。
原则上每个煤矿派驻2名工作人员,停工停产煤矿由所在乡镇政府派驻,隐患整改及复工复产煤矿由所在乡镇政府和市煤炭管理中心各派驻1人。
驻矿人员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包矿驻矿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监督煤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落实“两采一检修”和夜班停产制度。
驻矿人员每天不定时到充灯房、入井口、监控中心查验入井人数,按照批复人数严格把关,严防超人员入井。
每次下井要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或隐患整改地点进行全面巡查,严防超批准范围作业。
每天不定时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巡查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运行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运行安全可靠。
每月对正常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标注月进度,查阅原始产量报表及产量计量数据,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
建立驻矿微信工作群。驻矿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把每天工作情况发送至驻矿微信工作群,由市驻矿办负责督查、考核。
驻矿人员实行月度轮岗制度,每月轮岗一次,市驻矿办负责派驻。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对所监管的煤矿“吃、拿、卡、要”,不得在派驻煤矿兼职、领薪。
凡违反驻矿制度,一次做出深刻检查并扣除当月驻矿补助,二次停薪停职,三次辞退。
三、加强对煤矿“五职”矿长管理
强化和落实煤矿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五职”矿长管理。
“五职”矿长必须参加并通过煤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封闭考试,否则一律不得任职。
采掘头面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三评价一评定”的,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停职检查,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查出煤矿存在隐蔽作业地点或不按备案地点作业的,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吊销证件,永远不得在登封市辖区内煤矿任职。
查出煤矿人为调整监控系统数据或调动视频探头位置的,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停职检查,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查出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对矿长吊销证件,永远不得在登封市辖区内煤矿任职。
查出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的,对矿长吊销证件,永远不得在登封市辖区内煤矿任职。
查出煤矿存在超定员入井作业的,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停职检查,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查出没有按照规定带班入井或弄虚作假的,全市通报批评,调离矿级领导岗位。
每季度组织地方主体煤矿、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进行一次素能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连续两次后三名的,调离矿级领导岗位。
(十)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吊销矿长证件,永远不得在登封市辖区内煤矿任职。
四、制定安全红线“十条规定”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凡触及红线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整顿,矿长给予撤职处分。
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 违法违规行为的;
停工停产期间,存在超人员入井,私自从事采掘修等作业活动的;
未认真执行采掘备案制度,采掘作业地点未进行“三评价一评定”的;
未严格执行“两采一检修”作业方式,夜班仍组织生产的;
采掘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
瓦斯超限仍组织作业的;
突出矿井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煤层鉴定、认定的;
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
(十)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且1~2日整改不到位。
五、厘清职责、严格考核、严厉问责
认真落实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五届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及2017年8月17日河南煤监局暗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反馈会议精神,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辖区停工停产煤矿的安全监管以乡镇(区)政府为主,煤炭管理中心配合;批准复工复产煤矿的安全监管以煤炭管理中心为主,乡镇(区)政府配合。严防煤矿私自复工复产,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市煤炭管理中心加强对全市批准生产、建设及隐患整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上级要求开展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定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产煤乡镇(区)定期研究部署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行党政正职、主管副职下井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对停工停产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市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限制供电或停止供电。
市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安监部门要加大综合安全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凡因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辖区内存在非法煤矿、生产秩序混乱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问责。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