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6922/2017-00030
  • 登封市水务局
  • 通知
  • 2017-02-27
  • 2017-02-27
  • 通知
  • 登水字〔2017〕28号
登封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市、县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市、县)批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确保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全覆盖,现就开展2017年度省、市、县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项目、内容和时间

(一)监督检查项目。自2010年—2016年8月底,登封市境内(跨县(市)区的除外)所有省、市、县批在建(含完工未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3.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4.弃土(渣)场、高陡边坡防护情况;5.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开展情况;8.历次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时间。2017年3月下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具体检查时间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对设有弃土(渣)场和有高陡边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在2017年主汛期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组织方式与程序

(一)监督检查组织方式。按照建立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对接,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本次监督检查由登封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安排部署。由登封市水土保持监督站、水政监察大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也可申请由市级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具体分工见附件2。

(二)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书面监督检查通知;2.现场检查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3.听取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有关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汇报材料提纲见附件1)并座谈,反馈现场监督检查意见;4.填写现场监督检查制式表格(见附件2);5.监督检查后印发监督检查意见。

三、明确监督检查责任,抓好整改意见落实 

(一)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是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化管理的要求,做到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责任的主体。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 

(二)抓好整改意见落实。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屡次落实监督检查意见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将约谈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等违法行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要求

(一)做好自查工作。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接通知后,应抓紧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任务分工,及时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廉政规定。各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要严格遵守《河南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树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廉洁、公正、高效。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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