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农〔2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复核原则
严格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要求,符合农业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方面的规定;符合基本通电条件,有利于运行管护;符合农民意愿,不增加生产成本。
二、复核范围
以国家能源规划建设局机井通电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河南省32万眼),结合我市水利普查规模以上灌溉机井数据,以灌溉机井为重点,对全市未通电灌溉机井进行全面复核。
三、复核标准
(一)纳入通电范围的现有机井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的机井。
2.能够正常使用或改造后能正常使用的机井;单井控制灌溉面积30亩以上,出水量20m³/h以上;水质符合农业灌溉标准。
3.机井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农民用水户或组织积极申请通电的机井。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通电:
1.已明确需要封填的机井。
2.地下水禁采区内的机井。
3.地下水限采区、河道管理范围、湿地保护区等区域内审批手续不全的机井。
四、时间安排
(一)3月15日前,各乡(镇)、区、办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成果要加盖乡镇和行政村公章,报送市水务局农业科。
(二)3月20日前,市水务局、农委、发改委将对各乡(镇)、区、办复核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和抽查。
五、复核方式
市水务、农业、发改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按照以上复核范围、复核标准对县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机井进行复核。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全市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并将信息汇总上报市级水利部门。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