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6922/2017-00044
  • 登封市水务局
  • 计划用水
  • 2017-04-20
  • 2017-04-20
  • 通知
  • 登水字〔2017〕77号
登封市水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计划用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我市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我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二、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户、月用水量达到5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单位。

三、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市水务局核定。市水务局应当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市水务局核定的年度用水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节水办备案。

四、计划用水单位确需临时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向市水务局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市水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五、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计划用水单位应实行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取水量按注册计量设施行度为准。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七、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市节水办按月抄表计量,使用自来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市供水单位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节水办。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市节水办责令限期安装或者更换,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水泵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水量。

八、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缴纳加价水费,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两倍收取;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计划用水单位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负责征收。加价水费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九、市供水总公司要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按月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十、要加大节约用水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规范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应当纳入而拒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用水的单位,要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确保我市计划用水工作顺利开展。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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