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238/2017-00219
  •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能源,煤炭
  • 2017-11-09
  • 2017-11-09
  • 通知
  • 登煤字〔2017〕110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科室、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相关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及《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刻吸取兴峪煤矿“1.4”和神火集团薛湖煤矿“5.16”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决定开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煤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瓦斯水害防治研究中心,负责检查的汇总通报工作。按照监管范围,同时成立三个检查组,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及《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

三、检查时间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9日。

四、检查范围

地方主体和兼并重组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

五、工作步骤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9日为市局集中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为相关科室、所督促落实及市局集中通报阶段。

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突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建立专职队伍,资金计划及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二)矿井是否建立并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通风瓦斯日报审签制度、通风瓦斯分析制度、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等。

    (三)矿井是否建立并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要求测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

(五)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实现“抽、采、掘”平衡,瓦斯抽采工程是否有设计、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

(六)矿井掘进、回采前是否按规定及时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

(七)煤矿是否按规定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由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瓦斯抽采系统是否能做到功能完好、运行可靠,并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能够实时监控管网的瓦斯浓度、压力、温度、流量及设备开停等参数;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矿的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是否符合规定。

(九)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采掘作业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总工和矿长审批。

(十)矿井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十一)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是否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和应用前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十二)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预抽煤层瓦斯钻孔是否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是否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十三)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前是否制定专项措施,由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市煤炭局审查、备案。

(十四)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矿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严格对照标准深入、彻底的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检查,注重实效。各检查组要瞄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走,带着问题查,做到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真检实查、敢抓敢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凡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瓦斯抽采不达标、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瓦斯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邻突矿井未落实《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及豫煤安〔2017〕300号文通报煤矿未制定整改措施或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检查组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梳理,并将检查总结(主要包括:检查煤矿数量、隐患条数、正反典型、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于2017年12月5日前报局瓦斯水害防治研究中心。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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