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煤管所,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切实做好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证瓦斯等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2011〕162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6〕2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4号)及《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煤〔2017〕169号)及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2017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等。
二、鉴定范围
(一)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以下统称高突矿井)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高突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测定和计算后形成测定报告。
(二)低瓦斯矿井每2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5.上年度未开展鉴定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鉴定时间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定)工作。
四、组织方式
(一)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并经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煤炭企业、煤矿可进行相对应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凡出现《河南煤矿安监局河南省煤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煤安监办〔2017〕19号)中有关情形的,该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成立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为成员的瓦斯等级鉴定审查组,并适量邀请其他煤矿企业或科研院校专家参与,对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鉴定程序、方法、布点、参数选择、测定数据、结论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审查组组长、成员及专家签字后,统一上报市煤炭局瓦防办。
(四)高、突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和计算结果,由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审查组组长、成员签字后,统一上报市煤炭局瓦防办。
(五)不具备鉴定(测定)条件的煤矿,由煤矿申请按上年度批复的瓦斯等级管理,经主体企业同意,并经监管科室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
(六)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进行鉴定(测定)工作。
五、鉴定(测定)结果上报
(一)上报材料
1.低瓦斯矿井上报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1)矿井基本情况;(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4)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6)最近5年内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7)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喷出情况;(8)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及说明;(9)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2.高突矿井上报瓦斯参数测定报告,报告内容:(1)矿井基本情况;(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3)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4)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6)最近5年内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7)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喷出情况;(8)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及说明;(9)参数测定单位和人员;(10)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审核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参数测定)报告应当有矿井名称、鉴定(测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附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上报程序
主体企业以文件形式提出审查申请,市煤炭局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局瓦防办上报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对鉴定(测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对鉴定(测定)结果进行审查,确保鉴定(测定)质量。
(二)具备资质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在登封辖区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到市煤炭局登记备案。煤矿企业委托没有在市煤炭局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对其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三)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必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14号)要求,制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做到八明确、八到位。
(四)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鉴定机构制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执业规则,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市煤炭局瓦防办。
(五)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指派专职技术人员,全程参与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跟踪记录鉴定(测定)所有原始数据,并建立完整的鉴定资料档案。
(六)由市煤炭局瓦防办牵头,监管科室配合,组织专家对鉴定机构制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及方案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设施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七)各相关监管科室要对鉴定机构数据采集进行监督管理,在日常安全检查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要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附件:1.矿井瓦斯等级情况汇总表
2.2017年度鉴定申报鉴定矿井统计表
3.2017年度鉴定申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4.维持省厅原批复等级的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明细表
5.未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统计表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上年相比数量变化情况统计表
7.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数量汇总表
8.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产能汇总表
9.登封市地方煤矿瓦斯参数汇总表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