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4958/2017-00170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重点监控企业
  • 2017-01-31
  • 2017-01-31
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巩固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监控设施”)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监控设施“全面开放、权责明晰、监管规范、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以下简称“建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 主要目标

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满足环境管理需求为原则,以巩固现有成果、完善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单位监管为核心,以建立完善的监控设施建运规范体系、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监控设施建运监管平台为抓手,逐步建立“全面开放、权责明晰、监管规范、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监控设施建运新机制。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控。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废除“分区域运维”的相关文件制度,全面放开监控设施建运市场,促进有序竞争,提高监控设施建运水平。

持续改革创新。巩固我省监控设施建运管理成果,进一步创新建运体制,健全技术规范,完善管理体系,通过构建新的建运体制,不断激发活力,挖掘潜力,增强动力,提升监控设施建运质量和管理水平。

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排污单位防污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履行监控设施建运法定义务责任,增强排污单位防污治污主动性、积极性,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保法》、《大气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运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环境监控违法行为,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

三、 规范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运行为

2016年6月6日,河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废除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有关文件的通知》(豫环文〔2016〕199号),全面开放了河南监控设施建运市场,彻底打破现行监控设施分区建运模式,有效解决了建运服务单位之间缺乏竞争、服务意识不强、垄断经营等不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问题。凡符合河南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的建运服务单位,均可参与河南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服务单位及运行维护模式。

全面开放市场给河南监控设施建运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证全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建运行为。

(一)强化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运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有关规范要求,应在规定时限建设、安装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篡改、伪造数据,保证数据质量,按要求将自动监控数据及时传输至环保部门,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上所需费用均由排污单位承担。

1.监控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应选择取得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监测报告、满足河南省监控设施智能运维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要求的监控设备;监控设施建设应符合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在监控设施建成后,应主动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并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技术规范对监控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控设施验收资料以及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做好新建、更新监控设施的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核查通过后上传的监控数据才有效。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监控设施建设、更新信息。

2.监控设施运维。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监控设施运维技术规范要求运维监控设施。主要包括:每周对监控设施至少进行1次巡检、每月对监控设备进行1次标定和比对监测、每半年进行1次精密度和准确度测试。

排污单位应按照《计量法》要求,定期对监控设施进行计量检定,检定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排污单位应选择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并有已获得资质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同时在河南已建立服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车辆、备品备件的运维单位运维监控设施。如排污单位本身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选择自行运维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应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的运维单位或运维部门信息报环保部门备案。

3.数据质量保障。排污单位应保障数据质量,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监控数据修约与审核,保证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监控设施更新。监控设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监控设施更新。①计量检定未通过的;②比对监测连续2次未通过的;③监控设施月故障率高于10%的。

(二)鼓励排污单位采取购买数据服务模式。鼓励排污单位采取购买监控数据服务模式,实现建运服务单位监控设施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有效解决建运服务单位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有效解决无序竞争问题。监控设施建运服务单位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运行合同(协议)约定和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设运维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行维护监控设施。建运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评估监督,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推动购买服务模式,对采取购买服务的排污单位,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四、 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依据《环保法》、《大气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8号令)的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为排污单位建设的监控设施提供联网保障。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监控设施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开发维护建运平台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制定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智能运维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运行技术规范;制定河南省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河南省监控设施运维服务单位评估办法等规范;对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考核;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施建运监管情况及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河南省环境监控专项执法计划,打击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控数据造假等环境监控违法行为。

(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监控设施(含国省控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辖区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行为,定期检查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数据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责令排污单位整改到位,对违法问题依法查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保障区域内监控设施联网率、数据准确率、正常运行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和省规范、标准要求。

五、 加强监控设施建运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控设施建运现场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监控设施建运的“双随机”现场检查。按照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要求,对废水监控企业的现场检查,按照河南省废水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对废气监控企业的现场检查,在河南省废气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颁布前,按照国家废气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河南省废气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的废气监控设施建运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省环保厅建立排污单位监控设施智能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日常填报上传的数据,自动分析每个监控设施建设运维情况,定期公布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排名,对运行较差的排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根据监管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二)有序开展建运服务质量评估。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监控设施仪器性能、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管辖权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及每个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并以本行政区域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形式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评估结果,每半年对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及每个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上报环保部同时,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社会公开。根据评估情况,建立监控设施和运维单位质量清单,列明监控设施建设单位、运维单位技术能力、产品性能、相关资质,为企业提供参考,对信誉好、建设运维质量高的建设运维单位,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建运管理水平低、综合信誉差的建设运维单位列入“黑名单”,排污单位不得选择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提供服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誉、设施运行情况。

(三)严厉打击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严格依据《环保法》、《大气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监控设施建设运维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设、运维和数据质量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安装监控设施及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联网,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满足联网条件的排污单位监控设施,不予联网,同时依法进行处理;定期检查排污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等自动监控违法行为。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设施建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吃透上情、掌握下情,依据本意见,统筹研究谋划落实相关工作,针对市场放开后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性强、建运服务单位增多的情况,进一步加大监控设施建运监管力度,做到依法、依规管理不放松,确保监控设施运行率不降低、监控数据质量不下降,进一步拓展监控数据应用范围,严格监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内监控设施建运工作,严禁为排污单位推荐指定监控设施品牌、运维服务单位和比对监测服务单位,严禁利用手中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作出倾向性暗示等干扰正常市场规律的行为,严禁充当建运服务单位的“掮客”。由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监控设施建运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或环境监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监控数据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监控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排污单位进一步了解掌握监控设施建运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抓好意见落实,并选择有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给予指导支持,探索购买服务模式,积累经验,引导监控设施建运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有冲突的监控设施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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