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除市域范围内积存垃圾,完善我市城乡环卫体系,实现城乡垃圾日产日清,给全市人民营造干净整洁、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在登封市市域范围内开展城乡清洁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题,以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工作为载体,以解决清扫保洁不到位、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破旧污损不密闭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巩固我市创卫成果。
二、工作范围
登封市市域范围。
三、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5日至20日)
各乡(镇)区、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存在问题排查摸底,并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完成辖区内积存垃圾的清运、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破旧污损不密闭等问题的治理。市住建局要做好积存垃圾的消纳工作。
(二)强制治理阶段(3月21日至31日)
各乡(镇)区、办事处要采取必要措施边排查边整改,确保辖区内存在问题得到解决。市爱卫办从3月21日起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督查。
(三)巩固成果阶段(4月1日到12月31日)
每月的15、30日定为城乡清洁集中行动日。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职能委局要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容环境卫生队伍,完善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全面彻底清理卫生死角,防止反弹,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四、责任分工
1.市爱卫办:负责城乡清洁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公共区域、绿化区域和全市建筑工地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3.市交运局:负责全市所管理公路和高速上下路口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4.市房管中心:负责所管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墙体表面和房屋顶部杂物清理工作;
5.市市场发展局:负责所辖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6.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所管理公共园区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8.市供销社:负责所辖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负责废品收购站的综合整治和无证废品收购站的取缔工作(市区范围无证收购站内的废品视同垃圾);
9.市水务局:负责所辖河道及其它水域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10.嵩管委:负责所辖景区、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11.各乡(镇)区、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登封市城乡清洁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席遂兴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李劲飞 市爱卫办主任
成 员: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委局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由李劲飞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爱卫办副主任刘伟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城乡清洁行动的具体工作。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委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委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按照“主管领导天天查,主要领导周周查”的原则,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解决城乡清洁行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标本兼治,加强整改。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委局一是要开展自查自纠,排查要全面,纠正要彻底;二是要加大问题整改力度,落实管理问题无整改期,工程性措施按时间节点要求整改;三是要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搞好源头治理,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三)强化措施,有效降尘。抓住天气普遍良好的有利时机,迅速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职能委局一是要从现在开始增加道路吸扫和洒水频率,对无法机械化清扫的采用布条式扫帚进行湿扫,尘土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二是要对空中进行雾炮洒水,降低空中颗粒物浓度;三是要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管控,加大对各类工地洒水频次,采取密目网苫盖,及时清理工地出口的泥土和积尘。
(四)加大力度,严格处罚。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将按照《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财政扣款办法》和《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单位实行财政扣款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扣款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见附件1、2)。
(五)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市爱卫办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合理地开展检查、通报工作,严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市爱卫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上报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财政扣款办法
2.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财政扣款办法
为保证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工作的开展,根据管理权责,对各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
一、财政扣款主体及程序
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财政扣款工作由市爱卫办牵头,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参与,各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农委组建专业检查队伍,每日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拍照取证,实地丈量,核定数量,核实界定责任后,每周汇总检查情况,书面通知财政局进行扣款。
市财政局根据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农委的扣款通知核减各区政府和市直责任单位财力,所扣款项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有争议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农委界定为准。
二、财政扣款的内容及标准
1.清扫保洁不干净(含保通道路清扫保洁不干净和河面有大面积飘浮废弃物),扣责任单位1000元/㎡。
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责任委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办)。
2.果皮箱缺失、破损,扣责任单位2000元/个(含城区河道、四环有人行道的路段);垃圾外溢、外观不洁,扣责任单位1000元/个。
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责任委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办)。
3.积存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混合垃圾、家庭装修垃圾),扣责任单位1万元/m3(不足1 m3按1 m3计算)。
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责任委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办)。
4.垃圾运输车不密闭,扣责任单位1万元/辆。二转车不密闭,扣责任单位1000元/辆。
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责任委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办)。
5.辖区内私设垃圾场,并接收生活、混合垃圾,装修垃圾,扣责任单位50万元/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办)。
附件2
郑州市城乡清洁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城乡清洁行动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被上级督查,媒体曝光,市民举报及其他信息来源发现并查实存在的清扫保洁不到位,辖区内有积存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破损污损严重不密闭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撤消职务。
第三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在清洁行动工作中因组织不到位,行动迟缓,造成责任区内清扫保洁不到位,辖区内有积存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破损污损不密闭的,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第一次被财政扣款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同一问题仍然存在的,对责任单位发督查通报黄牌警告;在督查通报规定时间内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的上一级部门发督查通报黄牌警告。
第四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第一次被财政扣款的,对网格长诫勉谈话;同一问题第二次被财政扣款的,免去网格长职务,同时对乡(镇、办)主管副职和县(市、区)、开发区责任委局主管副职诫勉谈话;同一问题第三次被财政扣款的,对乡(镇、办)主管副职和县(市、区)、开发区责任委局主管副职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环保工作三个月。三个月的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恢复原职务;如果考核不合格,延长从事环保工作时间三个月。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恢复原职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免去所担任职务。相关单位的主管副职被免职后,对被免副职单位的正职和相关郑州市市直委局的主管处长诫勉谈话。
如果一个县(市、区)、开发区三个乡(镇、办)正职或者三个职能委局正职被诫勉谈话的,对县(市、区)、开发区主管副职诫勉谈话;如果同一行业县(市、区)、开发区三个乡(镇、办)正职或三个职能委局正职被诫勉谈话,将对郑州市市直委局主管副职诫勉谈话;如果三个县(市、区)、开发区主管副职或三个郑州市市直委局主管副职被诫勉谈话的,对郑州市爱卫办主任诫勉谈话。
第五条 凡是受到黄牌警告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在各项检查评比中获得奖励。凡是受到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
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的责任追究,由市爱卫办组织实施;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撤消职务的责任追究,由市爱卫办根据城乡清洁行动工作日常督察检查情况和阶段性工作考核结果,报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实施。
2017年3月17日